肇事逃逸案例 车险是否理赔

 所属分类:  2013-6-9 12:39:24    加入收藏

2010年2月,被保险人李某购买了一辆货车后投保了交强险、商业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车辆使用性质为营业性,保险期限自2010年2月4日-2011年2月3日。

去年10月9日,李某雇佣的司机张某驾驶被保险车辆行驶至某路段,与一辆农用三轮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农用车驾驶员死亡。发生事故后,司机张某逃离了现场,将被保险车辆遗留在了现场。张某后来通知了保险公司和交通队。经交警认定,张某对事故负全责。随后,被保险人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在查验了被保险人所提供的索赔单证和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后,认定驾驶员张某肇事逃逸。

对于肇事逃逸后的保险理赔问题,法律专家分析,对商业三者险来说,保险公司赔付与否,关键在于肇事逃逸事实的认定。由于商业三者险一般都将肇事逃逸作为除外责任,因此,只要法院认定驾驶人在肇事后逃逸,一般来说,保险公司都可以不予赔付。但对交强险来说,只要能够查明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就应当赔付。

该案例中驾驶员肇事逃逸的情况,就属于商业车损险责任免除范围。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中明确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因此,由于被交管部门认定为肇事逃逸,所以被保险人没有得到赔偿。

肇事逃逸同样属于商业三者险的免除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也可以拒赔。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规定:“事故发生后,若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该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虽然商业车险不负赔偿责任,但因肇事逃逸未列入交强险的责任免除范围,所以此次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李某可以获得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

近年来,我国交通肇事逃逸案呈现出多发势头。保险专家强调,发生交通事故后,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是交通参与者的法定义务,也是驾驶人员基本职业道德。如果行为人肇事后逃逸,往往可能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所以不仅商业险不予赔付,法律还将予以严惩。

201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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