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拒赔之未及时报案或擅自对车辆进行修复

 所属分类:  2013-6-10 10:57:03    加入收藏

未及时报案或擅自对车辆进行修复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由于未及时报案,导致保险公司对事故的保险责任或损失无法认定,根据保险合同,保险人有权对此次事故的损失拒绝赔偿。

而未经保险公司核损,擅自对车辆进行修复,保险公司也是会拒赔的。根据保险合同“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应当尽量修复。车辆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的约定,发生保险事故后未经保险公司核定损失,被保险人不得擅自对车辆进行修复。否则,保险公司有权重新核定,直至拒绝赔偿。

2013年4月26日

我国车险市场的背景解读
    背景解读 从表面上看,这次车险改革最直接的原因是“高保低赔”风波。在“高保低赔”风波中,反映的一个突出问题是车险条款费率管理体制,不少人认为这种由监管部门“制定并颁布”条款费率的管理模式有失公允。其实,我国的保险条款费率管理一直是采用报批和报备两种管理模式,对于涉及国计民生的保险条款费率,如车险,采用的是报批制,其他条款费率则采用报备制。因此,从制度安排上看,我国车险的条款费率是采用报批制,而不是“保监会制定并颁布”。但“高保低赔”风波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车险经营管理中仍存在许多问题,特别是消...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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