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的追偿制度 亟待完善
所属分类:
2013-6-10 13:11:47
加入收藏
在实际操作中,代位求偿没有一个规范的标准和流程,也是造成理赔不畅的原因之一。
“尽管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在我国立法中确定已久,但在业务实践过程中却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建议,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出发,监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有必要对于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情况进行调查,督促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法的要求执行。
在其看来,由于第三方原因导致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车主未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的,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以客户利益为重,自觉行使代位求偿权。
对外经贸大学保险专家庹国柱亦认为,尽快通过制度化进行规范。他建议,车损险合同进一步改进,明确标注“被保险车辆没有责任的保险公司原则上不负责赔偿,如果向被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以向第三方追偿”,以此迫使保险公司改进服务。
业内人士认为,在发挥追偿权方面,未来行业协会应该发挥更大的协调作用。
显然,这一问题已经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保监会2月22日发出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严格执行报备条款,特别是完善车损险无责方对责任方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标准和流程等,应赔尽赔。一旦发生事故责任方保险公司不履行理赔义务的情况,可以向当地保监局投诉。
名词解释: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尽管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在我国立法中确定已久,但在业务实践过程中却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建议,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出发,监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有必要对于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情况进行调查,督促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法的要求执行。
在其看来,由于第三方原因导致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车主未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的,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以客户利益为重,自觉行使代位求偿权。
对外经贸大学保险专家庹国柱亦认为,尽快通过制度化进行规范。他建议,车损险合同进一步改进,明确标注“被保险车辆没有责任的保险公司原则上不负责赔偿,如果向被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以向第三方追偿”,以此迫使保险公司改进服务。
业内人士认为,在发挥追偿权方面,未来行业协会应该发挥更大的协调作用。
显然,这一问题已经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保监会2月22日发出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严格执行报备条款,特别是完善车损险无责方对责任方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标准和流程等,应赔尽赔。一旦发生事故责任方保险公司不履行理赔义务的情况,可以向当地保监局投诉。
名词解释: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