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责不赔”是尊重合同,“代位追偿”是服务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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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6-10 21: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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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观点:“无责不赔”是尊重合同,“代位追偿”是服务社会。
在车险条款设计中,采用“无责不赔”的做法,从法理的角度看,是符合了“以责论处”原则,从保险的角度看,是符合了补偿原则。然后,以“代位追偿”的方式,通过在保险行业内部建立一套清算体系,来帮助被保险人完成追偿工作,为被保险人和社会提供服务。
这次风波最早是因“无责不赔”引起的。就“无责不赔”而言,从消费者的角度看,最大的疑义在:“我没有责任,为什么保险公司不赔”,乍一听,会觉得保险公司有问题,但如果我们继续问:那么,是谁的责任?显然,这个责任是肇事方,而不是保险公司。从法律的角度看,就一般情况而言,交通事故是一种民事责任纠纷,处理的基本原则是“以责论处”,即按照双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如果投保人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那么,他的损失就应当由对方赔偿。
保险的基本原则是补偿,是一种“填平机制”,即当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损失时,保险帮助被保险人“填平”损失,恢复到出险前的状态。在被保险人无责的情况下,通过对方的赔偿,被保险人就不存在损失,所以,保险人就不需要,也不应当赔偿。
如果保险人“无责也赔”,那么,就可能导致投保人获得双重赔偿。在保险案件的处理中,就出现过被保险人与对方私了,在获得赔偿之后,以对方逃逸,或单方事故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从而引发道德风险。此外,为了防止道德风险,保险确立的一条基本原则是:被保险人不应因保险而获得特殊的利益。也就是说,即使有保险存在,被保险人也不能因此放弃对肇事方的索赔权。如果那样,无疑会对肇事者起到一种纵容的效果,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综上所述,在车险条款设计中,采用“无责不赔”的做法,从法理的角度看,是符合了“以责论处”原则,从保险的角度看,是符合了补偿原则,所以,从根本上讲,“无责不赔”制度安排不存在问题,而且,纵观世界各国的车险条款,均有类似的规定。
但从被保险人的角度看,在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如果要向对方进行索赔,往往需要牵扯大量的时间和财力。而随着保险,特别是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交强险)的普及,对方的赔偿责任往往也是通过保险的方式,最终由其保险公司承担的。在这样的前提下,从服务被保险人的角度出发,保险公司可以在交通事故处理的基础上,先行垫付修理费用,然后,以“代位追偿”的方式,通过在保险行业内部建立一套清算体系,来帮助被保险人完成追偿工作,为被保险人和社会提供服务。
有的国家已经将其纳入车险的“保险责任”范畴,这也是一条可以借鉴的经验。在这次“无责不赔”风波之后,保险行业已经开始了这方面的工作,并完成了相关制度建设,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就能够为被保险人提供“代位追偿”的服务,但笔者希望强调的是:无责情况下的垫付和代位追偿并不是目前车险的合同责任,而是保险业服务社会的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