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投保了吗?车险条款您真得读懂了吗?

 所属分类:  2013-6-15 22:32:09    加入收藏

您有车吗?正在为爱车投保的事情犯愁吗?

    “险”到用时方恨少 建议购买“不计免赔”

 

车友会会员赵先生来信讲述了他的经历:当初购买车险时,为了购买一份价格便宜的车险,就放弃投保不计免赔险。然而最近我的车撞上了路边的树上,经保险公 司定损后,修理费用超过10000元。去理赔时,保险公司要扣除20%免赔率,最后只理赔了8000多元,我得自己承担2000多元的损失。之后我特地查 询了不计免赔险的保费,结果还不到500元,那次自己可是“亏大”了。

  车友会车险顾问提示,其实购买车险时不能过分看重价格低廉,如何将理赔利益达到最大化才是购买车险的重中之重,有时购买车险时多掏一些钱,在理赔时或许能领到更多理赔款。特别是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作为车损险和第三 者责任险的附加险建议一定购买,这样花不多的钱,就可以将由于事故责任所承担的免赔金额转给保险公司。

  不计免赔不是全赔

  车友会孙小姐来电咨询车险顾问,为何自己购买了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却还是没有得到全额赔偿,续保时是否还要购买不计免赔险?

 

数月前,孙小姐的车停着时,被撞了,造成车辆后车体和油漆损坏。当孙小姐发现车被撞时,肇事车辆早就不见了踪影。孙小姐只能去找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 司因找不到肇事车辆,就依据找不到第三者事故的理赔标准,加了30%的免赔率。理赔人员告诉孙小姐,虽然她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但像这样找不到第三者 事故的免赔率是不属于不计免赔范围的。“保险公司事先都没有和我说清楚,我还以为只要投了不计免赔险,就可以获得100%的保障,谁知道还有那么多的条 件。要是这样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是不是还有必要购买呢?”

  保险专家说,不计免赔险还是需要购买的,但是保险公司为了防范“道德风险”,会对一些特定的事故,做出单独的免赔率,这些免赔率是不属于不计免赔范围的。

 

不计免赔的理赔范围不包括加扣免赔率,保险公司对一些情况如多次出险、超范围行驶、理赔证件不全等等会加扣免赔率。加扣免赔率并不涉及车主事故责任,所 以不属于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的理赔范围。像孙小姐这样找不到第三者的事故,保险公司通常认为难以客观判定当事车主的实际事故责任,其理赔标准无法将车主事故 责任作为理赔参考依据,所以不计免赔险对于这类事故的免赔率是没有效用的。

  此外,不计免赔险是附加险,只针对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对于自燃险、无过失责任险等附加险是不起作用的。它无法将附加险的免赔率转嫁给保险公司。

   除了上面三种情况,因车主原因造成保险事故的责任难以确定的情况,保险公司会给出一个单独的免赔率。这个免赔率是不属于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的。协助定损员 做好查勘事故车辆与现场痕迹是车主应尽的义务,所以车主不应急忙自主协商处理事故,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同样非常重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全车盗抢险究竟保什么?

  近日,盛大车友会会员部接到会员唐小姐打来的电话,据唐小姐讲,三天前,她的爱车车门被撬开,车载的CD 机被卸下盗走。于是,她以投保了盗抢险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却被告知拒赔,理由是车内物品被盗不在车辆盗抢险赔偿的范围内。为此,唐小姐感到不解,全车盗抢 险究竟保什么?

  盛大车友会特别联系了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车险专家给唐小姐做了全面解答:

  目前国内盗抢险全称为“全 车盗抢险”,根据合同保险责任一般包括两项:一是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 落;二是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即赔偿条件必须为整车被盗被抢,且公安机关立案, 如盗抢未遂则不属于赔偿范围。所以,诸如“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等情形都是属于盗抢险的责任免除事项,是不予赔偿的。

  另外,全车盗抢险承保的范围是车辆本身,像现金、电脑等经常被放置在车内的物品都不属于承保范围。因此,对于车主来讲,值钱的东西还是别放在车上为好。最后提醒大家的是整车被盗后需三个月后仍未找到该车,由公安部门开证明才能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案例分析

  出行别忘带交强险标志

 

近日,张先生在路上正常行车时,被交警拦下。张先生起先感到莫名奇妙,自己正常行驶,没有违反交通法规,为什么会被交警拦下呢?原来是交警看见张先生的 车上没有粘贴交强险标志,便将其拦下了。交警要求张先生出示交强险标志,张先生虽然购买了交强险,但是没有粘贴交强险标志,也没有随身带着保单。交警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0条对张先生处以20元的罚款。张先生没有想到已经购买了交强险,还是会被罚款。
 

保险专家提示: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标志。保险标志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特别规定的,用以方 便证明保险关系的存在的要求,保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以保证制度在尽可能广泛的范围内得到落实。被保险人未按规定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 制保险条例》第41条中均有明确规定。

2013年5月20日

新保险法亮点五 财产转让保险合同仍有效
    亮点五 财产转让保险合同仍有效新规: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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