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车辆出现“车身单独划痕”,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所属分类:  2013-6-16 17:03:23    加入收藏

刘先生对自己刚买了两个月的POLO轿车非常珍爱,不料一天晚上,他忽然听到爱车的报警器鸣叫。急忙出去察看,几个少年正匆忙逃跑,他顾不上追赶,忙检查自己的车,发现车身已经被划花,出现一尺多长的几道划痕。

买车时,刘先生是通过汽车经销商投保车险的,他向保险公司咨询是否能理赔。保险公司答复,刘先生投保的车险包括车损险、全车盗抢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而在车损险条款中规定,被保险车辆出现“车身单独划痕”时,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因此,刘先生的车被人故意划花,是得不到保险公司理赔的。

理赔人员提醒刘先生,不少车主对自己的新车会多投保一些附加险,“车身划痕险”即是其中之一。这一附加险是对车损险的补充。它规定“因他人恶意行为造成保险车辆车身人为划痕,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如果刘先生当初加保一份“车身划痕险”,如今的经济损失就能转移给保险公司。据了解,对于新车的车主而言,为了更好地保障自己的爱车,投保车险最好保全保足。除了全车盗抢险、车身划痕险外,玻璃单独破碎险、代步车费用险等附加险也应考虑在内。

2013年3月27日

车险口头说明与书面说明之辨
    口头说明与书面说明之辨   有学者提出:“说明义务不单指提请投保人注意免责条款的存在,还要求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向投保人说明该条款对投保人的权利有何影响,以便投保人决定是否投保或投保何种险别,而这些是很难用书面形式来证明的,只能由当事人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行事。”也就是说,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应以口头形式为主。对此有学者提出不同意见,认为:“说明形式是以书面为之还是以口头为之,保险并无明确规定,但采用书面形式履行说明义务,既可以避免当事人间举证的困难,也有利于规范保险人的说明范围,应予提倡。”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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