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非寿险业实现健康快速发展的对策

 所属分类:  2013-6-17 17:27:22    加入收藏

(一)影响非寿险业发展的内因分析

1.价值理念不成熟

当前,自治区各产险公司尤其是各新公司在经营非寿险业务的过程中,大都存在着不注重经营效益,而过分追求保费规模的情况。不注重经营效益的规模是缺乏内含价值的规模,而缺乏规模的经营效益则是没有意义的效益,二者皆不可取,走规模与效益并重、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路子才是各产险公司所应有的正确的价值观。价值理念上的缺失严重影响着非寿险业的健康发展,不但使各公司的偿付能力得不到保证,而且对保险业树立诚信规范经营形象,进一步合理开发保险资源十分不利。

2.依法经营理念尚待提高

当前自治区非寿险市场上的违规经营问题仍比较严重,集中体现在违规批单退费、虚假赔案等方面,各经营主体的依法经营理念尚待提高。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各参与主体都必须牢固树立依法经营的理念,这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包括保险市场秩序至关重要。任何不遵守保险游戏规则,触犯法律尊严以身试法的经营主体,不但会遭到整个市场的抛弃,更重要的是会引发保险业的诚信危机,减少保险购买需求,影响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

3.保险产品理念不成熟

当前,自治区非寿险业产品同质性问题比较严重,这固然与自治区非寿险业发展起步晚,缺乏相关技术支撑和历史经验数据的支持不无关系,但是各经营主体产品战略的不恰当定位与产品创新能力不足才是其无法树立品牌优势,开展特色经营的主要原因。尤其对于刚进入市场的新公司而言,其资金实力和网点建设自然无法与大公司相抗衡,如果不加大产品创新力度,依据市场实际需求开发出特色保险产品而一味地采取产品模仿策略,其做大做强便很可能成为一句没有实际价值的口号。

4.内部控制理念不成熟

理论上讲,保险是一个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都应把风险控制作为经营管理的核心,内部控制则无疑是控制经营风险最重要的策略。而现实的情形是,在我国各保险公司对内部控制的重视程度参差不齐,大多数仅停留在内部控制的初级阶段。内部控制理念层次的高低,将直接决定企业内部控制实施效果的好坏,而对保险公司来说,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则是其最恰当的内部控制理念。当前各产险公司普遍存在的单证管理混乱、制度不健全等现象便是内部控制理念层次低的直接表现。如果能从根本上提升产险公司的内部控制理念,在每一个员工心中都树立起全面风险管理理念,便能有效控制承保、核保、理赔等各环节上的经营风险,才能真正使产险公司做大做强,实现可持续发展。

5.人才培养理念不成熟

随着市场主体的增多,目前自治区各保险经营主体的人才培养多采取从同业或相关行业引进的策略,而对自身培养人才则不够重视。由于各家公司在成立之初便形成了其独特的企业文化,其员工在一定文化氛围的熏陶下又会养成特定的工作作风,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便随之产生,那就是保险公司如何把外来引进人才整合好,进而最大限度地挖掘团队的集体智慧。而现实的情形往往是,引进的人才对新行业、新公司的经营理念和企业氛围可能并不适应,常常出现团队的“离心力”太大,而“向心力”不足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团队的协作和创新能力,不利于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深入贯彻执行,公司经营管理在各环节上的衔接便会漏洞频出,风险控制效果无法得到保证。因此,各保险经营主体应努力转变现有的人才培养理念,坚持内部培养为主,外部引进为辅的人才培养方针。

6.市场竞争理念不成熟

2006年上半年,自治区机动车辆保险市场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便是车险的“价格战”。车险的“价格战”是一把特殊的“双刃剑”,在侵害了同业利益的同时,它并没有给自身带来应有的效益,反而是作茧自缚,严重影响了自身的偿付能力和健康发展。而从根本上来讲,“价格战”是整个非寿险业市场竞争理念不成熟的主要表现,直接说明各经营主体价格竞争理念的欠缺。市场竞争的内涵极其丰富,其与价格竞争是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如果能把准市场的脉搏,合理进行市场细分,并结合服务措施的创新和服务水平的提升,各经营主体是完全可以避免卷入“价格战”的。

二、内蒙古自治区非寿险业实现健康快速发展的对策

(一)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为自治区非寿险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中第10条指出,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既要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又要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和政策指引,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第一,应立足国情,结合税制改革,完善促进保险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探索对涉及国计民生的政策性保险业务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这里最为迫切的是发展农业保险。内蒙古自治区是一个农牧业大省,没有

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的支持,单纯依靠保险公司商业化运作,不可能形成规模性险种;第二,完善保险营销员从业和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鼓励更多的人投身于保险事业;第三,建立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特别是奶牛保险;第四,修改完善《保险法》,推进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建设,研究健康保险、责任保险等的立法工作,从完善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入手,确保保险业能依靠保险大数法则形成规模,以进一步强化其风险保障能力;第五,将保险教育纳入中小学课程,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全民风险和保险意识。

(二)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全面提升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意识和水平

一方面,从加强监管的角度出发,下大气力不断完善以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和公司治理监管为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制度,强化对保险企业高管人员依法合规经营理念的管理;加大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和行政处罚力度,使违规成本大于违规收益,杜绝违规者的侥幸心理;另一方面,也要在监管理念中,引导各经营主体转变“重规模,轻效益;重保费,轻管理”倾向,督促各公司从完善营销、承保、核保、收费、核赔及理赔等环节入手,进一步强化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控措施,全面提升公司的风险经营意识和风险管理水平。

(三)进一步完善车险行业自律,并扩大到非车险领域

2006年6月12日,在全辖区实现了车险行业自律。《车险自律公约》执行以后,平均费率与2006年一季度末比较下降了1.2‰,下降趋势明显减缓;而且上半年车险车均保费与5月末比较更是增加了48.71元/辆;二季度自治区机动车辆保险共实现保费收入51 508万元,是第一季度的1.3倍,呈现出良好的增长势头。从发展的角度看,下一步应从进一步强化车险行业自律人手,发展非车险行业自律,通过自律来实现效益险种出规模的发展目标。

(二)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加大非寿险产品创新力度并做好试点、推广工作

1.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发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农业保险

要在2005年开展奶牛保险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探索出适合自治区区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同时,要发挥中央、地方、保险公司、龙头企业、农户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发挥农业部门在推动农业保险立法、引导农民投保、协调各方关系、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等方面的作用,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有步骤地建立多形式经营、多渠道支持的农业保险体系。要大胆探索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农户投保给予补贴的方式、品种和比例,有条件的地区还应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适当给予经营管理费补贴,建立农业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同时,还要着手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完善多层次的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鼓励龙头企业资助农户参加农业保险。支持保险公司开发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农业保险产品,建立适合农业保险的服务网络和销售渠道,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

2.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一方面,保险监管机构应继续加强与自治区煤炭主管部门、旅游局、消防总队及卫生防疫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为煤炭行业雇主责任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及医疗责任等责任险种的推广做好各项协调工作;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通过试点,形成经验,逐步在高危行业、公众聚集场所、境内外旅游等方面推广,充分发挥保险在防损减灾和灾害事故处置中的重要作用,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利用保险事前防范与事后补偿相统一的机制,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强化事前风险防范,减少灾害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另一方面,各保险经营主体应根据责任保险市场上不断变化的保险需求开发多层次的、适销对路的产品。其中,大公司应注重发挥其技术力量和历史经验数据方面的优势进行全方位的产品拓展,而新公司则应发挥其机动灵活的特点,集中有限资源开发某一领域的保险产品,力争使责任保险参与到更多的社会领域,充分发挥其社会管理功能,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贡献。

(五)提升产险公司服务水平,尤其是理赔服务水平

《若干意见》中的第6条明确提出,保险业应推进自主创新,提升服务水平。随着自治区非寿险市场上保险经营主体的增多,保险公司的各项服务水平尤其是理赔服务水平的高低不但成为投保人甄别保险公司的重要标准,而且直接影响着非寿险业的可持续发展。要改变当前自治区理赔服务水平不高的现状,必须从思想上加以重视,把理赔服务提升到一个战略的高度来把握。

(六)宣传普及保险知识,加快建立保险信用体系,推动诚信建设,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一是宣传普及保险知识,增强国民保险意识和消费者维权意识。二是加强保险诚信建设。要大力宣传、倡导诚信观念,提高从业人员的诚信道德水平;建立信用指标考评体系,对保险主体进行综合考评,对其一定时期的市场规范性进行全面的监督和评价;强化失信惩戒机制,对市场上突出的失信问题进行集中重点整治,创建一个以保险经营主体注重自律、行业协会沟通协调、监管机构督促指导、社会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的互信、互助、互利的保险诚信体系。三是加强与各级党政的沟通协调,争取党政支持和社会各界的配合,努力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加强与财政、税收、农牧、交通等有关职能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参与和推动自治区相关领域的立法,创造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法律环境。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为保险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法律环境、信用环境和舆论环境。

2013年6月15日

关于“找不到第三方情形”的介绍
     有读者询问:他驾驶轿车和摩托车撞了,对方全责,但是司机扔下车子逃逸了。这位读者的车有损,在报保险的时候把事情经过如实叙述给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认为这属于找不到第三方情形,因此要免赔30%。这位读者觉得这样不合理,想问问有没有法律依据。  律师评析:  这个问题,我们在以前的文章中也有涉及,但是很多保险公司认为,只要是第三方造成对车辆的损坏,且被保险人无法找到这个第三方,那么就要一律减少30%的赔偿。我认为,这样的理解是不对的。  设置这个免赔规则的本意,应该是为了保护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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