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的给爱车投保,二手车自然也不例外

 所属分类:  2013-6-22 19:00:30    加入收藏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作为出行工具的私家车需求也正逐渐加大,但汽车在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风险,为了更好的用车,通常情况下车主们都会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给爱车投保,二手车自然也不例外。

与新车相比,二手车价格虽相对便宜,但汽车的性能和零配件都不及新车,带来的风险相对来说更大一些,因此,关于二手车保险的问题更应得到重视。

专业人士提醒,在二手车的交易过程中,受让人应查明车辆参加保险的保险公司、保险种类,取得保险单原件及保险费发票。除此,为避免日后出险造成拒赔的风险,在车辆完成过户登记后,车主一定不要忘记到保险公司办理保单批改手续。

在保险法修改之前,原《保险法》规定在车辆所有权转移后,到保险公司变更合同主体是被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如未进行主体变更,在发生事故后,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案例

王某于2008年9月为自有的本田轿车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司乘险、不计免赔特约险。但因偿还债务所需,2009年4月王某将车辆抵给债权人李某,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没有办理保险批改。2009年7月14日,李某的司机石某驾车撞上桥墩,致使乘车人死亡,石某3级伤残,车辆报废的特大事故。不过,当李某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却以未办理主体批改为由拒赔。

保险专业律师张景云介绍说,2009年10月1日后实施的修改后的《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第四款更是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律师说法

张律师解释说:“新法规定取得保险合同权利的同时,又有权利‘丧失’的特殊规定。所以,需要提醒消费者的是,当保险标的转让时,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如果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公司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如果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也就是说,未进行保险合同主体变更,通常会给保险赔偿造成困难。”

2013年7月8日

购买汽车交强险,主要需要的手续大盘点
     摘要: 国家为什么要强制车主购买汽车交强险?它有什么好处?汽车交强险的保障对象是被保险机动车致害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实行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   国家为什么要强制车主购买汽车交强险?它有什么好处?   汽车交强险的保障对象是被保险机动车致害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实行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汽车交强险的好处在于:一是突出“以人为本”,将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查看全文>>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7-2011 qc18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汽车江湖网 版权所有
汽车江湖网 qc188.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127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