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责不赔”霸王条款被废除
2011年9月底,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10月底,中国保险行业 协会发布了《机动车辆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示范条款》),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条款中,“无责 不赔”霸王条款被废除,成为最大亮点。央视2月26日播出的《每周质量报告》中,对车险条款做了深入剖析。
“无责不赔”霸王条款被废除
在《示范条款》中,最为引人注目的就是取消关于依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保险责任的内容,车辆损失在车损险项下全额赔 偿,即“无责不赔”霸王条款被废除。专家认为,这是最核心、最具有颠覆性的内容。
目前执行的车损险条款,只在车主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情况下,对车辆的损失进行赔偿,并按事故中的责任比例确定赔偿 比例。无责任时不赔偿。江苏南京多年来审理了大量这类案件,均判定车损险“按责任赔付,无责不赔”条款无效。
对此,保险专家、中国精算师考试中心负责人杨波表示,如果整个车险市场作为一个大的市场、整体市场来看,不管是保 监会、保险行业协会、消费者还是公司,都是主体,即从传统的供给角度出发,转变成从消费者需求角度出发,考虑到这一转 变,这一次的修改方向是值得肯定的。
专家强调,“无责不赔”条款与现行法律相冲突,《示范条款》在这一点上回归了法治。
“高保低赔”将变“实保实赔”
与“无责不赔”一样,我国车险另一大霸王条款是高保低赔。现行条款规定:无论车辆新旧,车损险足额保险金额依据新 车购置价认定,实际赔付却最高不得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即所谓的“高保低赔”。
以浙江宁波的周先生为例,从2001年到2009年,8年时间,周先生的车每年的保险费都是按新车购置价14万元全额计价缴付 ,其中车头部分是以新车价88920元作为保险金额。2009年,这辆车发生车损事故。宁波市价格认定中心对车辆损失做了评估, 认定车头部分损失为36000多元。事故结案后,周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业务员却告知,车头部分要按折旧来计算赔款,只能 赔20896.2元,这和实际修理费相差了近1.6万元。
周先生的遭遇事实上是所有车损险投保人的典型代表。目前正在完善中的《示范条款》将彻底颠覆“高保低赔”的霸王条 款,《示范条款》规定车损险足额保险额按车辆实际价值认定,实际赔付最高限额也为车辆实际价值。意味着将实现实保实赔 。专家指出,这将使消费者免予为永远不能兑现的保额交纳没有任何意义的保费。
避免灰色术语称为新霸王条款
近些年来,涉水争议是车损险中常见的争议之一,专家认为,产生这种争议的原因之一就是条款含糊其辞的结果。
虽然征求意见稿确实解决了一些保险行业存在的痼疾,但仍存部分条款模糊不清、甚至自相矛盾等问题,因此还需要进一 步地完善。
现行车险条款中,写明了暴雨、洪水是主要保险责任范围。但在责任免除条款中写明: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 使发动机损坏,属责任免除范围;接着记者又仔细阅读了《示范条款》,在保险责任中,《示范条款》写明了暴雨、洪水等是 主要保险责任范围。但在责任免除条款中写明:因涉水行驶或发动机进水后启动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属责任免除范围。
对此,保险实务专家潘浩表示,在大量的司法实践和法院判例中,消费者即使没有购买涉水险,也能获得发动机进水的赔付。比如在2008年上海,一位消费者在暴雨中行驶时,由于道路积水导致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拒赔,但是法院认为,消费者 发动机进水的主要原因是暴雨所导致的,而暴雨是车险条款的责任范围之内,因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该予以赔付。他同时指 出,既然承认了无责不赔、高保低赔等违法规定是霸王条款,那么,即便《示范条款》没有正式出台,过渡期内霸王条款也应 该先停止使用。
中国保监会、中国保险协会从去年3月开始对车险行业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并就新规公开征求意见,这些举措都在传递积 极信号。专家指出,监管部门表面上是在解决车险合同中的霸王条款问题,但实质上,已经在考虑触动保险行业一贯以来的思 维模式和经营理念,即从保险公司利益凌驾于消费者利益之上的供给模式向为消费者服务的市场模式的转变。只有解决好这个 制约车险行业发展的根本问题,才能维护广大车主的利益,促进车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任何行业在其生存发展之路上必然会产生阻碍,而清除行业中的障碍除了市场的反馈,监管部门的管控,还需得到行业中各企业公司等团体的积极响应和配合,车险行业从它的出生到近几年呈现快速增长的客户群体,所依仗的还是迎合了市场的大潮,如若不能以信服的车险条款或服务质量作为企业发展的坚强后盾,相信它今日的成就必定在不久的将来化为镜花水月般的泡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