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强险条例增加一条

 所属分类:  2013-6-26 14:12:33    加入收藏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7日电《条例》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2013年5月28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障范围包括什么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障范围包括本车以外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满足以下 几个条件:  1、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投保了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负责赔偿,对于非保险机动车肇事 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为了最大限度保护 受害人,《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第43条规定,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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