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的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35%

 所属分类:  2013-6-27 22:11:45    加入收藏
维持了近5年的全国商业车险费率统一制定模式或将被打破。保监会昨日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该《通知》指出,今后符合相关条件的保险公司可根据自由数据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

  保险公司须达到6项标准

  《通知》自9月23日开始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到10月10日结束。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昨日表示,此次根据分类监管的理念,对不同的保险公司规定了差别化的车险产品开发机制。一般保险公司可以参考和使用示范条款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条款,并使用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费率。同时,鼓励在内控制度、公司治理、偿付能力等方面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可根据自有数据独立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

  昨日公布的《通知》规定,保险公司须达到6项标准才能以自有数据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首先经营商业车险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并且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100%;其次,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上年度承保辆数达到30万辆以上;此外,公司需设置专门的商业车险产品开发团队,配备熟悉法律、车险定价实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

  《通知》作为商业车险条款调整的重要补充新规,正式实施后将推动行业洗牌,甚至有专家担心将会引起商业车险的价格大战。因为今后,优质的主流产险公司可通过自定费率的方式参与市场竞争。资料显示,2003年全国曾进行车险费率改革,就引发了各保险公司开打价格混战。不得已,2006年保监会推出三套车险条款并规定费率折扣上限。

  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35%

  据业内人士介绍,由于今年年初保险行业内所谓的“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霸王条款”再起风波,保监会此后开始广泛调研要求对商业车险制度进行完善。为了避免2003年车险条款、费率“双放开”而引发的恶性竞争,此次保监会将费率与综合成本率、偿付能力挂钩,以期抑制财险公司不顾成本的价格战。

  对于大家最关心的费率问题,《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参考或使用保险行业协会条款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条款,并使用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费率。同时,保险公司可以根据电话、网络、门店等不同的销售渠道,拟订不同的附加费用率水平,但原则上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35%。

  记者还发现,此次保监会对可能出现的车险产品违规现象制定了“叫停”机制,其中商业车险条款结构不清晰、文字不准确、表述不严谨、不通俗易懂等现象,都可被视为违规,保监会将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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