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价格制定权有限下放

 所属分类:  2013-6-28 11:43:19    加入收藏
8月4日,中国财险(02328.HK)H股股价下跌11.25%。一位保险行业分析师指出,这与市场对其难以首批获得独立定价权的担忧有关。因为根据《通知》的要求,人保财险可能难以满足“最近连续4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要求。

  价格制定权有限下放

  对不同资质的公司规定差别化的车险产品开发机制,是此次费率改革的关键之一

  对不同资质的公司规定差别化的车险产品开发机制,这是此次费率改革的关键之一。在深圳试点商业车险费率改革近半年后,全国性商业车险市场化改革大幕开启,不过,这一次似乎要比深圳试点更加彻底。

  上述人士透露,根据新方案,一般保险公司可以参考或使用示范条款和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拟定该公司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符合内控制度、公司治理等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独立开发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示范条款和商业车险行业参考纯损失率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分析行业经营数据,研究拟定出。

  新方案相较目前使用的车险条款具有了明显的保险公司个体特色。现在的车险条款分为A、B、C三款,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的需要在上述三种条款中选择。专业车险公司天平车险则单独使用一套条款。

  这种费率制定方式使得保险公司的车险价格趋于一致,有些已脱离自身经营实际情况,被不少保险业界人士诟病。

  不过,要满足独立定价的资格要求并不容易。上述人士透露,根据《通知》要求,要拥有独立开发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的权利,保险公司须满足许多硬性条件。

  比如,最近连续3个会计年度商业车险综合成本率低于100%,最近连续4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上年度商业车险承保车辆数达到30万辆次以上。此外,还需经营商业车险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拥有商业车险产品开发团队,以及满足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一位保险行业分析师表示,费率改革推动车险价格市场化进程,有利于推动车险价格下调,保障消费者利益。

  人保财险难获独立定价权

  如果《通知》在2012年1月实施,那么人保财险将由于不符合其中“最近连续4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标准,而无法首批获得独立定价权。

  根据上述规定,如今在中国市场份额占比最大的人保财险恐难首批获得独立定价权。

  人保财险年报显示,截至2010年末,人保财险偿付能力为115%,如果该《通知》在2012年1月实施,那么人保财险将不符合其中关于最近连续4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标准。

  人保财险面临的问题也代表了一批未能满足独立定价权要求的财险公司,费率制定的差异化使得保险公司可执行不同的价格策略,对公司的竞争力和财险市场影响深远。

  一位保险公司精算人士颇为担忧。他说,基础费率的公式等于纯损失率/(1-附加费用率),由于与风险相关的纯损失率由行业统一制定,但公司可以在一定范围自主确定附加费用率,这使得发生价格战的可能性加大。

  不过,这一说法未得到多位保险分析师的认可。一位保险行业分析师表示,与2003年全面放开商业车险费率不同,此次进程可能采取可控的渐进方式,拥有独立定价权的公司一般都有较好的风控管理,短期内发生价格战的可能性较小。

  中金报告则认为,对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公司,预案仅放开对费用的自由定价,对赔款部分仍然进行了限定。而且此次改革采用审批制度而非报备制度,通过审批制度,监管机构将保留对所有上报条款以及费率的最终决定权,这有利于监管机构把握市场化的进度。

  知情人士透露,此次改革遵循循序渐进原则,正是为了避免行业出现大起大落

201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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