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案例:以假供车的方法来诈骗银行的贷款

 所属分类:  2013-6-29 17:06:28    加入收藏
利用银行和保险机构在办理汽车消费贷款和保险业务时存在的工作漏洞,以假供车的方法来诈骗银行的贷款,日前,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贷款诈骗案做出终审判决。

  经审查,2002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张首平、梁伟欣密谋利用银行和保险机构在办理汽车消费贷款和保险业务时存在的工作漏洞,以开一间“车行”搞假供车的方法来诈骗银行贷款。

  同年8月中旬,张首平化名“刘伟”、梁伟欣化名“胡建锋”与某保险公司南海分公司业务员周某取得联系,声称已成立“新进发公司”,有客户要贷款购车。周遂联系了某银行南海支行业务员宋某。

  8月29日晚,张首平、梁伟欣与叶永强、邓忠强携伪造的资料,按事前约定找到周某和宋某,由叶永强冒充“车主”邓成、邓忠强冒充“担保人”黎国荣,以向“新进发公司”购买一台宝来牌汽车为由与银行签订了贷款额为145000元的汽车消费抵押贷款合同及与保险公司签订相关的保险合同。但由于该公司未进行企业登记,银行不予开设账户而未能获得贷款。

  然而,张、梁并不甘心。经密谋,两人找到朋友朱某(另案处理),约定由朱出资,成立公司来实施贷款诈骗,诈骗所得赃款三人平分。

  同年9月,3人开设了南海东明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开设了账户。之后,张、梁通知周某、朱某已经注册成立了新公司,希望继续以前的汽车消费贷款和保险业务。由于周、宋两人警惕性不高,轻信了两被告人,遂同意发放贷款145000元到其公司账户上。

  随后的3个月内,张、梁二人又伙同罗鹏、李陆军等人利用相似手段进行骗贷活动10余宗,诈骗数额达228万多元。

  法院审理后,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判处张首平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10万元;梁伟欣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8万元。其余涉案人员分别判处2年~5年有期徒刑,并分别处以2万~5万不等罚金。

2013年4月20日

保险公司该不该按新标准理赔
      2003年9月,某运输公司的一辆大型货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杨某当场死亡。2004年6月,经法院判决,由运输公司赔偿杨某家属28万余元,其中死亡补偿费按20年计算,为263600元。由于该贷车参加了某市人寿保险公司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运输公司赔偿后即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根据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简称条例)进行理赔,其中死亡补偿费按10年计算,赔偿79560元。运输公司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法院已按《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的新标准判决赔偿,...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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