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交法下的车险案例分析

 所属分类:  2013-6-29 18:08:46    加入收藏
昨天,石景山区法院对本市首例因商业险转化为强制险而状告保险公司案作出判决,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司机唐先生的赔偿费用4万元。

  唐先生在新交法实施前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因事故发生在新交法实施后,损失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但保险公司提出,唐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商业保险性质并非强制保险而拒绝理赔。法院认为,新交法实施后,第三者责任险已具有法律强制性,目前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由于在验车和年检时受到了限制,实际上已具有强制性。保险公司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应对于第三者责任险的有关条款作出符合新交法的调整,遂做出上述判决。

2013年4月22日

交强险打折泛滥网店将遭严查
     保监会财险处有关负责人表示,将严查交强险打折网点。“无论是保险公司的营业部还是中介网点违规操作,都将受到严厉查处。保监会之前已经发布了各项部门规章,三令五申地要求不允许交强险打折。”截至记者发稿时,回龙观地区车险代办网点悄然撤下红色促销条幅。该网点工作人员昨天告诉记者:“现在已经不能打折了。”而记者从监管机构获知,因为该网点涉嫌违规操作交强险,已经受到相应查处。 这位负责人提醒消费者,要通过保险公司的正规途径购买交强险,对于中介网点则要考察其资质,图一时便宜可能有理赔难风险,“...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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