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管部门无法确定事故责任 保险公司应不应该理赔第三者责任险?

 所属分类:  2013-6-29 18:18:18    加入收藏
业内人士认为,若判决最终生效,将直接推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尽快出台

  机动车撞死行人,在交管部门无法确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不应该理赔第三者责任险?昨天上午,朝阳法院对全市首例机动车车主索赔三者险案公开宣判。法院支持了机动车车主的全部请求,一审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赔偿机动车车主4万元并负担全部诉讼费用。宣判后,保险公司表示要上诉。业内人士认为,如果这一判决最终生效,将引来大量无责车主状告保险公司的诉讼,并将直接推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尽快出台。

  今年7月2日,刘先生在人保北京分公司为自己的起重车投保5万元三者险。8月6日,这辆起重车在一路口将骑自行车的廖某撞死。由于当时没有监控录像能说明到底是谁闯了红灯,交管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在交警主持调解下,刘先生一次性赔偿死者全部损失10万元。随后他找到人保北京分公司理赔,却被对方拒绝。于是,刘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对方按照保险合同理赔4万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指出,根据保险合同中的三者险条款,理赔数额应根据事故责任比例确定,可交管部门没有确定刘先生该承担多少事故责任,所以他们没法计算理赔的数额。他们还强调,事故责任比例不等于事故赔偿责任比例。

  保险公司“无责不赔”的辩解没有被法官采纳。记者看到,朝阳法院的判决指出:根据今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投保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非机动车驾驶人死亡,保险公司对该保险事故承担无过错责任,首先应当由保险公司在投保车辆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即5万元内对该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而不论事故责任如何划分。超出了第三者责任限额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刘先生在责任限额内要求保险公司赔偿4万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据了解,1991年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各保险公司正是据此规定制定了三者险条款。

  审理此案的法官、朝阳法院民二庭庭长郭莉蓉认为,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新交法施行后,保险公司应及时作出相应调整,确立“无责赔付”的原则。但保险公司至今没有改变旧有条款,新交法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也迟迟不能出台。法院只能依据新交法,从保护投保车主和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认定保险公司应予赔偿。如果保险合同是在今年5月1日前签订的,就不能按照新交法判决。

  郭庭长还告诉记者,刘先生之所以提出4万元赔偿,是根据现有保险条款扣除了投保人负全责时保险公司应免赔20%计算出来的。其实如果刘先生提出5万元的赔偿,也在责任限额内,法院同样会支持。

201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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