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车互撞理赔谁作主

 所属分类:  2013-6-29 22:20:17    加入收藏
 车险大家谈 

  自家车互撞理赔谁作主

  戚先生(传媒业,驾龄3年):自家车撞到自家车,保险公司只能对其中一辆汽车进行理赔,如果两辆汽车的受损程度不同,保险公司该理赔哪一辆车呢?比方说一辆车需要3000元理赔金,而另一辆需要1000元理赔金,保险公司是承担理赔金较多的汽车,还是理赔较少的汽车呢?

  我觉得如果保险公司承担1000元理赔金,而车主希望能得到3000元理赔金,保险公司该如何与车主重新协商理赔额呢?假如没有双方都认可的理赔标准,会不会造成车主“公说公有理”,保险公司“婆说婆有理”,双方僵持不下,导致定损容易理赔难的情况?

  周女士(私营企业家,驾龄4年):我们家就有3辆车,如果我在停车时不小心撞上丈夫的汽车,要求保险公司按三者险理赔,的确太过牵强。可毕竟汽车都是我们夫妻的,至于哪辆车能够享受到车损险的理赔责任,保险公司应该重视我们的意见,和我们沟通协商,不能擅作主张。

  毕竟我们都不是故意要撞损自家车,独自承担一辆汽车的全部修理费用,我们已经很亏了。而且我挺担心有些保险公司会不会有意少支付理赔额,拣修理便宜的汽车给予理赔,这不是有损我们保险权益吗?

  谢先生(IT公司主管,驾龄6年):在自家车撞自家车,如何理赔的观点上,我倒是有个建议,毕竟肇事车辆与受害车辆的所有权是属于同一个人,不能以第三者责任险进行理赔,车主就只能独自承担受害车辆的修理费用。但是肇事车辆通常会投保车损险,由于撞击而导致车身或零部件受损的修复费用,应该是属于车损险的理赔责任内。

  既然保险公司只能对其中一辆汽车进行理赔,何不规定直接承担肇事车辆的撞击损失呢?也许保险公司担心受害车辆损失高于肇事车辆,只赔付肇事车辆损失可能会引起某些车主的异议,才答应和车主协商相应的事故理赔方式。这也太迁就车主了,也许有时保险公司在理赔标准上“腰能硬一点”,维护理赔标准的统一性与公正性,避免由于相似车祸却理赔差异,导致很多车主对保险公司的不同理赔方式有所不满。

  崔小姐(广告业,驾龄2年):为何不引入“独立第三方公估”呢?当车主与保险公司在这类理赔方式上产生分歧时,最好的办法就是引入独立的第三方公估人来做“和事佬”。他们会根据事故定损的实际情况,以及车主和保险公司的理赔要求,制定一个皆大欢喜的方案,这样当事双方都能节省很多精力,更能使理赔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采访手记】

  何不引入第三方定损公估?

  如今某些理赔纠纷由于车主与保险公司在理赔金数额上存在分歧,于是车主认为保险公司理赔定损不精确,保险公司则觉得某些车主有点“擅作主张”。

  虽然保险公司都能向车主展示权威的理赔金计算方法,但车主对于理赔金的多多益善是不依不饶的,毕竟所得理赔额越多,自己经济损失就越少。

  而保险公司也有苦衷,由于同一零部件在不同修理厂往往标价不同,而保险公司只能按市场均价作为理赔标准。的确会造成某些零部件修复价格低于实际修理厂的定价,使车主觉得保险公司的报价太低,有失理赔的公正性。

  而如果任凭车主与保险公司为理赔数额而据理力争下去,保险公司不但空耗成本而不能使客户满意,甚至弄巧成拙,使车主觉得保险公司理赔不保险,更不能将全部能量用于完善车险服务功能,长远而言,对保险公司的品牌建设起到负面影响。

  我们不妨换种思路,正如崔小姐所言,保险公司何不尝试引入第三方独立定损评估,由保险公司与车主都认可的专业第三方机构进行定损理赔,这样既避免车主与保险公司直接“碰撞”,以理赔满足自身要求与否来评判保险公司好坏,又能使保险公司把精力从理赔纠纷泥潭中抽出来,在宣传保险条款与完善理赔效率方面下功夫,将客户服务进行到底。

  【车险贴示】

  如何理解三者险赔偿限额?

  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作用是发生意外事故后,对依法应当由肇事车辆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是保险公司对每次事故负责赔偿的金额也是有限制的,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赔偿限额。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这个限额以内的损失,超过限额的部分,则不予负责。

  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的全称叫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对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应该注意理解以下三点:

  1、在一次事故中,如果肇事车主依法应赔给受害人的钱比赔偿限额少,保险公司按实际支付的赔偿金计算赔款;如果肇事车主应赔偿的金额超过了赔偿限额,保险公司按赔偿限额计算赔款。

  2、第三者赔偿限额是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是累计赔偿限额。赔偿限额只对一次事故中的赔款金额有限制作用,并不限制多次事故的累计赔款金额。发生多次事故的,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变。举个例子,某人投保赔偿限额为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内发生10次事故,每次事故损失都超过5万元,他累计得到的赔款可能是50万元。

  3、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是针对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而言的,而私自承诺对受害人的赔偿额不能作为保险公司的赔偿依据。例如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交通队判定某人负次要责任,赔偿双方全部损失的20%;但他出于同情或其它原因,自愿承担了80%的赔偿额,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在赔偿时会按判定的20%而不是80%计算保险金。



2013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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