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在地下车库的封闭车道内被撞死,如何理赔

 所属分类:  2013-6-29 23:32:45    加入收藏
一名保安在地下车库的封闭车道内被撞死,车主与保险公司因为争执10万元赔偿金谁来买单而对簿公堂,一场持续了近一年的第三者责任险的马拉松式理赔仍在继续。昨日上午,东城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原告陈先生诉称,2005年2月23日,北京世纪飞驰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的驾驶员于某驾驶汽车在太阳宫国际公寓地下车库的封闭行车道内向外行驶时,将保安员代某撞死。同年9月12日,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3年,并判决于某赔偿损失14万余元。北京世纪飞驰展览展示公司对被告人于某的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经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北京世纪飞驰展览展示公司按照第三者责任保险额一次性赔偿受害人10万元。

  昨日上午,在双方当事人宣读了起诉请求和答辩意见之后,审判长当庭总结出有关该案的5个争议焦点:地下停车场是否为公用道路;致害人是否具有逃逸行为,该行为是否可以构成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陈先生是否变更了车辆的用途,这种变更是否能构成拒赔的理由;陈先生是否失去了保金的适合主体;本案是否可以适用道交法第76条。

  原告的代理人——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勇认为,我国政府将第三者责任险规定为强制保险,而不是自愿保险,按照该保险的性质,不论在事故发生时司机是否具有逃逸行为、投保的是运营车辆还是非运营车辆,保险公司都不能因与被保险人的约定而免除赔偿义务。

  庭审结束后,被告代理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案件最主要的焦点是,致害人逃逸行为能否构成拒赔理由。他说,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第六条规定,保险车辆肇事逃逸,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市二中院的调解判决中并没有认定致害人逃逸。”孙勇认为,道交法并未规定致害人逃逸可以构成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原告投保的是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不是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的免赔条款与法律相悖。该案将择期宣判。

2013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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