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车出险后为什么成为一个低价定损的理由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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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6-30 0: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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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因交通事故,尹先生的车外壳和大架以及发动机严重受损,保险公司查勘后,坚持进行修理,并定损4.5万元的维修价格。尹先生到4S店询价,发现这个价格根本没法维修,要求保险公司增加定损价,但保险公司却说,投保时没有投保4S店修车的费用,不能到4S店修理,否则自己承担其中的差价。尹先生对此感到莫明其妙,投保时根本没有听保险公司说过有4S店修理的费用差别,为什么出险后成为一个低价定损的理由了呢?
所谓4S店,是指包含整车销售(Sale)、零配件(Sparepart)、售后服务(Service)、信息反馈(Survey)等功能的专卖店,依据汽车厂家要求的模式经营管理,管理服务比较规范,让人放心,因此,车主在车辆受损后一般都希望能到4S店修理。但在保险公司看来,4S店修理价格普遍较高,所以拒绝接受。于是,很多车主在发生事故后都会碰到保险公司定损价低于4S店报价的问题,而这也成为车险纠纷的一个焦点。最近还传出杭州某保险公司因定价被4S店封杀的消息。
那么,保险公司拒绝4S店修车的理由是否成立呢?
本刊记者查阅了尹先生投保的车险条款,发现并没有什么关于4S店修理的特别约定,其他保险公司车险条款也不存在这样的约定。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合同中没有明确说明的,不能作为拒绝履行义务的依据。由此可见,保险公司“凭空”说出的理由站不住脚。
再从实践来看,在车险发展的初期,保险公司给车主指定汽车修理厂,但随着车辆的增加和人们消费维权意识的增强,这种指定方式受到“是垄断行为”的质疑。在监管机构的指导下,保险公司目前多已放弃了指定修车厂的做法,允许车主自由选择修理厂家,当然也包括4S店,目的是让车主得到最好的维修和保险服务。因此,车主自由选择到4S店维修是车险发展的应有之义。
这样看来,保险公司拒绝车辆到4S店维修的理由显然不成立。
业内人士表示,保险公司之所以拒绝车辆到4S店修理,深层次的原因是车险亏损。近几年,产险公司迅速增加,价格成为最有力的竞争手段,价格战的直接结果就是让保险公司不堪重负,车险赔付率居高不下,保险公司偿付压力很大。为了降低赔付率,保险公司就在定损、理赔等环节扎紧出口,而控制4S店维修就是其“扎口”的具体表现,然而此举无形中却降低了保险服务质量。对消费者来说,这很不公平。
不过,从沪上人保、太保等公司的理赔操情况作来看,其中的矛盾还是可以解决的。据了解,这些保险公司主要采取推荐制,即保险公司与一些资信状况好、价格合理的4S店建立合作关系,有的甚至聘请4S店作为兼职定损单位。如果保险公司的定损价格与车主发生分歧,就推荐有合作关系的4S店,既能较好地维护车主的利益,又能避免纠纷。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此种做法值得推广;相信各保险公司也都能接受这种既利于车主、又可避免纠纷的做法。
所谓4S店,是指包含整车销售(Sale)、零配件(Sparepart)、售后服务(Service)、信息反馈(Survey)等功能的专卖店,依据汽车厂家要求的模式经营管理,管理服务比较规范,让人放心,因此,车主在车辆受损后一般都希望能到4S店修理。但在保险公司看来,4S店修理价格普遍较高,所以拒绝接受。于是,很多车主在发生事故后都会碰到保险公司定损价低于4S店报价的问题,而这也成为车险纠纷的一个焦点。最近还传出杭州某保险公司因定价被4S店封杀的消息。
那么,保险公司拒绝4S店修车的理由是否成立呢?
本刊记者查阅了尹先生投保的车险条款,发现并没有什么关于4S店修理的特别约定,其他保险公司车险条款也不存在这样的约定。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合同中没有明确说明的,不能作为拒绝履行义务的依据。由此可见,保险公司“凭空”说出的理由站不住脚。
再从实践来看,在车险发展的初期,保险公司给车主指定汽车修理厂,但随着车辆的增加和人们消费维权意识的增强,这种指定方式受到“是垄断行为”的质疑。在监管机构的指导下,保险公司目前多已放弃了指定修车厂的做法,允许车主自由选择修理厂家,当然也包括4S店,目的是让车主得到最好的维修和保险服务。因此,车主自由选择到4S店维修是车险发展的应有之义。
这样看来,保险公司拒绝车辆到4S店维修的理由显然不成立。
业内人士表示,保险公司之所以拒绝车辆到4S店修理,深层次的原因是车险亏损。近几年,产险公司迅速增加,价格成为最有力的竞争手段,价格战的直接结果就是让保险公司不堪重负,车险赔付率居高不下,保险公司偿付压力很大。为了降低赔付率,保险公司就在定损、理赔等环节扎紧出口,而控制4S店维修就是其“扎口”的具体表现,然而此举无形中却降低了保险服务质量。对消费者来说,这很不公平。
不过,从沪上人保、太保等公司的理赔操情况作来看,其中的矛盾还是可以解决的。据了解,这些保险公司主要采取推荐制,即保险公司与一些资信状况好、价格合理的4S店建立合作关系,有的甚至聘请4S店作为兼职定损单位。如果保险公司的定损价格与车主发生分歧,就推荐有合作关系的4S店,既能较好地维护车主的利益,又能避免纠纷。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此种做法值得推广;相信各保险公司也都能接受这种既利于车主、又可避免纠纷的做法。
2013年5月6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正式实施 据悉,阳光财险北京分公司近日推出机动车强制保险无责垫付简易处理办法。这是继京城五家保险公司共同签订协议,启动北京地区交强险无责赔付简化处理机制后,又一家保险公司实施这样的理赔流程。
今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正式实施。交强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无责任时,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为此,当机动车辆间发生碰撞时,如果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无责,也要按照条款约定,在400元责任限额内赔付有责方机动车辆损失。按照现行的保险公司理赔处理...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