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期内的驾驶员高速公路上出险 保险公司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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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6-30 10: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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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正在实习期内的驾驶员驾驶汽车在高速公路上出险,保险公司以实习司机不能上高速路为由拒绝赔偿。车主胡先生认为,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于是将其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
原告胡先生诉称,2006年1月24日原告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同日与被告签订了保险合同。8月24日,原告父亲驾驶该车途径石安高速公路时发生了事故,造成车毁人伤,原告及时通知被告,被告将车辆拖回北京。原告向被告理赔时,被告却以原告的父亲尚处实习阶段在高速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为由拒绝赔付。
原告认为,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原告并不知道该方面约定。另外,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禁止实习期内的驾驶员在高速公路行驶,故该约定于法有悖,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要求被告履行保险义务,支付原告车辆保险赔偿金24.18万元及医疗费、拖车费、停车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答辩称,根据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第三节规定,持实习证在高速路上驾驶车辆发生事故,不属于被告方的保险范围内,且被告方已经告知了原告保险范围,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被告就“实习司机”的概念、界定以及实习司机是否可以上高速路展开激烈辩论,这也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由于双方要求补充证据,法院将择期继续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胡先生诉称,2006年1月24日原告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同日与被告签订了保险合同。8月24日,原告父亲驾驶该车途径石安高速公路时发生了事故,造成车毁人伤,原告及时通知被告,被告将车辆拖回北京。原告向被告理赔时,被告却以原告的父亲尚处实习阶段在高速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为由拒绝赔付。
原告认为,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原告并不知道该方面约定。另外,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禁止实习期内的驾驶员在高速公路行驶,故该约定于法有悖,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要求被告履行保险义务,支付原告车辆保险赔偿金24.18万元及医疗费、拖车费、停车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答辩称,根据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第三节规定,持实习证在高速路上驾驶车辆发生事故,不属于被告方的保险范围内,且被告方已经告知了原告保险范围,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被告就“实习司机”的概念、界定以及实习司机是否可以上高速路展开激烈辩论,这也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由于双方要求补充证据,法院将择期继续开庭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