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盗抢险的车未上牌照就被盗 如何理赔

 所属分类:  2013-7-1 12:38:48    加入收藏
机动车辆保险一般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两部分。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附加险包括全车盗抢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责任险和乘客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划痕险、自燃损失险、涉水行驶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车辆停驶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是车身损失险的附加险,必须先投保车辆损失险后才能投保这几个附加险。车上责任险、无过错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等,是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必须先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后才能投保这几个附加险;每个险别不计免赔是可以独立投保的。

 

  买来两个月的新车,还未上牌就被盗。车主买了盗抢险,可保险公司却以未上牌为由而拒赔。难道没上牌的车,就是买了保险也不能获得赔偿?南宁市青秀区法院认定,双方合同已经生效,保险公司不能免责,赔偿车主7.3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去年3月初,穆先生花7.3万元买了以辆汽车。随后,穆先生向某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购买了包括盗抢险在内的机动车商业险,并缴纳了保险费,保险时限从2012年3月7日至2013年6月24日。在双方的保险单无正式车号牌车辆投保盗抢险特别约定:“全车盗抢险保险责任自本保险车辆领取正式号牌之日开始,至本保险合同所载保险期限的终止之日24时终止。”

 

  不巧的是,去年5月15日晚上,穆先生将爱车停在小区路边过夜时被盗,而爱车连车牌号都还未上。穆先生马上报警,可该案一直未破。自己的爱车被盗,穆先生想到了向保险公司索赔,可某保险公司却拒赔,理由是,穆先生的车尚未取得号牌,不符合赔付条件。

  “保险公司只收取保费,却不承担赔偿义务,这太不公平了!”穆先生很不解。今年1月底,穆先生将某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告上青秀区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7.3万元的保险赔偿金。穆先生说,当初他投保时,保险公司明知他的爱车无正式的车牌号,而以发动机号为代替号牌同意承保,并收取保费,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虽然在保险合同中,双方有特别约定,可这是保险公司单方印制,并没有明确向他说明。这种格式合同,特别约定是无效的。

 

  而某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坚持认为,他们之间的合同为附条件生效的保险合同。在该公司的免责条款中明确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穆先生的车辆在遗失时未到车管部门进行登记,未领取正式号牌,因此机动车保险单盗抢险未生效。穆先生要求他们赔付,没有依据。

  盗抢险全称是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为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车辆损失以及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可见,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包含两部分:一是因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二是因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合理费用支出。对上述两部分费用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损失。

 

  盗抢险,全称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为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车辆损失以及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201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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