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交强险医疗赔偿限额怎么处理?

 所属分类:  2013-7-1 14:21:50    加入收藏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为中国大陆官方因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行推出的针对机动车的车辆险种,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配套措施的最终确立,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普遍推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

  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


  出车祸受伤,住院花费1.2万余元,可交强险对医疗费最高赔1万元,高出的费用保险公司该不该赔?12日,中原区法院对一起涉及交强险的官司作出一审判决:车主购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24399.31元,其中医疗费12480元;车主购买的不计责任免赔商业三责险公司赔偿受害人财产损失费2300元。此次判决突破了交强险设置的医疗费赔偿限额l万元的标准。

  2011年9月11日,徐某驾驶女儿徐小某的轿车,与一辆公交车发生碰撞,致使公交车乘车人吴女士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徐某驾驶的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办理有交强险,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办理有5万元的不计责任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吴某因赔偿事宜与徐某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徐某、徐小某、两家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12980.43元、护理费7380元等,共计44688.43元。

  因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险, 徐某父女主张对于吴女士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吴女士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部分不予赔偿。

 

  人保公司主张,根据交强险条款,医疗费限额包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公司愿意在三项1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平安保险主张,扣除不合理费用后,公司愿意在交强险限额外承担赔偿责任。

 

  吴女士主张,人保公司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万元是不合理的,其应在12.2万元的范围内进行赔偿。

  中原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主审法官介绍,设定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救济和赔偿保障,1万元医疗费限额最初可以满足大多数受害人治疗伤情需要,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这一限额很难满足受害人的需要。据不完全统计,郑州市区目前审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40%的受害人医疗费超过了1万元。因此,从交强险的设定目的及满足受害人治疗伤情需要的实际出发,适时突破交强险赔偿限额很有必要。目前,广西、江西、杭州、成都等地法院在裁决时,均有打破交强险各项分项限额,在12.2万元或12万元的总限额内进行裁决的实践。

 

  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其保险客户,主要是拥有各种机动交通工具的法人团体和个人;其保险标的,主要是各种类型的汽车,但也包括电车、电瓶车等专用车辆及摩托车等。 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2012年3月份,中国保监会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推动了车辆保险的改革。

2013年3月30日

车主出险后 有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的义务
    报案不及时不赔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基本险第28条、第30条和附加险全车盗抢险条款第4条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向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报案,同时一定要在48小时内报案,否则有可能直接被拒赔!   攻略:车主出险后有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的义务。切记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虽然是一个义务,却是确保你出险后还能吃下饭的一项法则。...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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