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下车维修被压伤 如何理赔

 所属分类:  2013-7-1 14:46:26    加入收藏
第三者责任保险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绝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将第三者责任险列为强制保险险种,不买这个保险,机动车便上不了牌也不能年检。

  以往绝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将第三者责任险列为强制保险险种,不买这个保险,机动车便上不了 牌也不能年检。在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出台后,第三者责任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

 

  因为交强险在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医疗费用部分赔偿较低,可考虑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作为交强险的补充。

 

  司机下车维修被压伤


  2005年6月16日晚上,小柳和同伴小李驾驶着一辆重型货车,沿京珠高速公路湖北段方向行驶。从始发地黑龙江省绥化市一路开车至湖北,小柳和小李已显疲态。

  小柳是一个替人打工的个体司机,因为这趟是长途,因此,便找来朋友小李一同前往。两人商量后决定轮流开车,每过几个小时便换着开。

  当天23∶30左右,他俩发现车出现了故障,便将车停靠在加速车道内检查车辆。随后,小李下车检查车辆,以保证安全达到目的地。“当时,我正在车下修车,看到后面有一辆大卡车过来,便赶紧一边收拾修车工具,一边示意在车上休息的小柳将车开到旁边去。”小李回忆道。

 

  谁知道,当时睡眼惺忪的小柳只听到小李叫他开车,并没有注意到车下的小李还没有收拾好工具。“我当时一听到小李叫我开车,就猛然坐到了驾驶员的位子上,发动了车子,没想到压伤了还在车下收拾工具、尚未反应过来的小李。”小柳启动车辆后,右侧驱动轮将小李右足压伤,导致小李截肢的严重后果,该伤经鉴定伤残等级为五级。

  湖北省公安交警部门通过勘查认定,小柳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22条第1款的规定,其过错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小李在车辆行驶时修车,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63条规定,其过错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车辆的承保公司人保财险大庆市龙凤区支公司及时进行了勘查。3个月后,人保财险作出理赔决定:此次事故为外地代勘,不属于保险责任,故只赔付代勘费500元,其他费用拒付。

 

  人保拒赔三者险


  之后,小李要求小柳的雇主、也是这辆车的车主毛女士赔偿。双方因为在理赔上的分歧,诉诸于法律。

  2006年6月,小李就人身损害赔偿提起诉讼。同年10月26日,黑龙江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判令毛女士给付包括伤残赔偿金等赔偿款近15万元。

  此时,毛女士想到了自己买过车险,于是她向人保财险提出了理赔。毛女士认为,小李相对于由小柳驾驶的事故车辆而言属于第三者,所以,她对小李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于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人保财险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赔偿金的合同义务。

 

  但人保财险坚持认为,该案存在的人身损害赔偿,系毛女士与小李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与保险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虽然发生交通事故时,小李在车下维修,但小李仍然是该车的司机。司机是不能获得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的。

  显然,在车下修车的司机是否是事故中的“第三者”,这是本案的焦点所在。保险公司和毛女士在这点上,意见存在分歧。在双方私下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毛女士已于近日将人保财险大庆市龙凤区支公司告上了法庭,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同时也是保险人承担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赔偿金额的最高限额。

2013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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