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送交强险指定商业险有哪些利弊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为中国大陆官方因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行推出的针对机动车的车辆险种,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配套措施的最终确立,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普遍推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2]。
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仅有四种情形下投保人可以投保1年以内的短期交强险:一是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二是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三是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四是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拖拉机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交强险实施监督制度,在受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改装和安全技术检验时,对符合要求的机动车辆均需具备有效的交强险保险,否则不能办理相关登记。
交强险的承办机构为经保监会批准授权的中资保险公司及其代办机构,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或选择购买不同责任限额的商业险。
近日,市民宋先生打来热线说,在一次车展上看好了滨州顺骋4S店的长城C30汽车,因为当时搞活动,销售人员边某称,买车就送交强险,于是宋先生就订购了这款汽车,可到了提车时却被要求在指定保险公司购买商业险。宋先生表示:这不是霸王条款吗?搞活动时怎么不说清楚。
5月12日,宋先生付全款提车时,销售人员告诉宋先生:“咱们这儿送的交强险都是指定的阳光、太平洋等几家保险公司,除了交强险之外的其他保险也必须在这几家保险公司购买。”然而此时,宋先生已经把商业险买好了,遂找当时销售人员进行理论。而给宋先生的答复是:“送保险的这项业务已没有办法变动了,其他的保险也必须在4S店指定的几家保险公司购买。”
宋先生对于这个答复非常不满意,于是联系到了长城汽车河北总部。“总部那边对于这件事情也是拖延,没有解决。”21日9:00许,记者联系到滨州顺骋4S店,一名销售顾问了解了宋先生的情况后,表示会马上联系宋先生,并会对宋先生事宜进行答复。中午,记者再次与宋先生取得联系。“4S店并没有联系我。”宋先生说。随后记者再次联系4S店,此次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则称,这件事他不知情,并告诉记者公司领导在开会,他不能透露有关人员的联系方式。
16:20许,宋先生告诉记者,4S店和其取得联系,“他们告诉我有两个解决的办法,要么把我车展时预付的200元定金退给我,不再享受赠送交强险的优惠,要么就在他们指定的几家保险公司购买。问题是我在别的公司已购买了商业险,怎么办?”据了解,宋先生已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等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