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的公平交易权之争

 所属分类:  2013-7-1 20:45:40    加入收藏
在买保险过程中,大多车主对保险合同并没有仔细研究,消费者认为只要给车买了盗抢险,车子的任何损害都能根据这一险种获得赔偿,事实上却并非如此。对于这样的纠纷,大家认为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告知义务,消费者又该如何举证?

  杜宇:从实践中看,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往往避开对自己不利的,将有利的告知消费者,没有尽到完全的告知义务。一旦出现纠纷,保险公司却说已经告知了。消费者遇到这样的问题,也确实很头痛。我认为要从根本上规范保险公司,可以借鉴人身保险的做法,保险公司设立电话回访制度,明确告知消费者买了哪些保险,哪些条款是免责的。

 

  李伟达: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如果采用的是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公司应当向消费者即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从这一规定来说,我认为举证责任在于保险公司。

  徐静:对于轮胎被盗,不在盗抢险理赔范围之内,尽管《保险法》上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应注意提示消费者,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明确说明,但我认为,对于已经标示出来了的,足以引起消费者重视的条款,应该区分对待,如果这个条款连普通人都能理解,也没有什么异议,仅仅是因为消费者在买了保险后,不去仔细看条款,等到有纠纷时,才了解到该纠纷不在理赔范围内,那么就不应该加重保险公司的负担。而对于那些比较晦涩难懂的条款,那么保险公司就有责任和义务做明确提示,并保留证据,这样就可以减少保险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

 

  公平交易权之争

  在零部件受到损害的情况下,购买了盗抢险的车主往往被告知不能获赔,因为盗抢险仅在全车被偷的情况下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理赔,这对消费者来说是否有失公平,这一规定是否与《保险法》的立法精神相背道而驰?

  张怡超:我认为盗抢险的范围应当包括对整车、车胎、车门、车灯等零部件。事实上,偷盗整车的概率要比偷盗汽车零部件低,保险公司作出的整车被盗才赔偿的解释是站不住脚的,这种条款就是有失公平的条款。《保险法》的制定是为了保障保险行业合理有序的发展,同时加强对被保险人即消费者利益的保护。目前的盗抢险理赔范围显然与这种精神相违背。

 

  张继恒:我认为保险公司作出的盗抢险理赔范围仅限于整车被盗解释的还是站得住脚的,并没有违背《保险法》的立法精神。因为在《保险法》中有一项近因原则,其是指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保险公司才对发生的损失补偿责任,所以说不是所有原因造成的事故都能获得赔偿。然而,消费者在买了保险后就放松警惕,甚至走入个凡是损害就能获赔的误区。

 

  万栋油:盗抢险理赔范围的公平问题,立场不一样,得出的结论也不一样。从保险业来说,他们认为是公平的,因为盗抢险的理赔范围扩大到汽车的零部件,势必会加大他们的工作量,进而增加他们的成本。但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目前的盗抢险是有失公平的,用一些消费者的话说,整车被盗的可能性极小,早知道汽车零部件不在理赔范围内,还不如不买盗抢险。这与《保险法》要保障投保人的利益相违背的。

201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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