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交强险保单的内容
购买交强险后,保险公司填写一份购买交强险的信息,以作为已经购买某车某时间段的凭证。交强险保单一式两份,保险公司和客户各保留一份,在案子出现后客户需要拿这份保单向保险公司索取赔偿。保单上面填写内容包括保险公司名字、车牌车辆信息、客户名字、购买金额、保单号等等。
一、投保人信息:
投保人:投保人为“自然人”时,填写个人姓名(与投保人有效身份证明一致);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其全称(与公章名称一致)。投保人名称一律填写全称,必须完整、准确,不得使用简称。
投保人类别:根据投保人与投保车辆的关系,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若均不是前两项,则选择“其它”。
证件类型:投保人为“自然人”时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军人证”,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否则选择“其它”;本栏重点要求投保人选择“居民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
证件号码:根据投保人所选的证件类型,填写完整相应的号码。
地址:投保人为“自然人”时填写投保人常住地址,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其单位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需要精确到门牌号码。
邮编/电话:“邮编”栏根据投保人的“地址”填写投递邮件的邮政编码;“电话”栏当投保人为“自然人”时填写投保人的固定电话或手机号码,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其常用的联系电话。
单位性质:投保人为“自然人”时填写所在单位的性质,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其单位性质。若均不是前面项目,则选择“其它”。
二、被保险人信息:
其相关内容主要参照“投保人信息”要求进行填写。
注: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是同一名称时,在填写完被保险人名称后附上“同投保人”,被保险人情况的其它内容可不再重复填写。
其中:
被保险人类别栏增加了“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若被保险人类别均不是前三项,则选择“其它”。
三、机动车所有人信息:
其相关内容主要参照“投保人信息”要求进行填写。
注:机动车所有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同一名称时,在填写完机动车所有人名称后附上“同投保人”或“同被保险人”,机动车所有人情况的其它内容可不再重复填写。
其中:
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即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登记所有权的人;
车主类别:根据机动车所有人的实际情况选择“个人”、“机关”或“企业”;其中机动车所有人为“自然人”时应选择“个人”,机动车所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应选择“机关”或“企业”。
四、机动车信息:
号牌号码:填写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号牌号码,按照投保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录入。除字母和数字外,一律不添加点、横杠、空格等符号;未上牌照的车辆填写发动机号后六位字母或数字。“九二”式号牌号码如:京AC1234,WJ011234,使001023,号牌中所含的字母一律大写;“二○○二”式机动车号牌如:京AAAB123、京ABCD456。
厂牌型号:投保车辆的厂牌名称和车辆型号,应与其《机动车行驶证》一致。
排量/功率:排量是指发动机各个气缸工作容积总和。排量的单位为升(L)或毫升(ML或CC),在投保单上统一换算为升(L)填写,换算公式为:1000ML=1L,1000CC=1L。如摩托车排量为125CC的应填写0.125L。拖拉机填写功率,功率的单位一般为千瓦(KW)或马力(HP),投保单上统一换算为千瓦(KW)填写,换算公式为1HP=0.75KW。
发动机号:是机动车的身份证明之一,是生产厂在汽车发动机缸体上打印的号码。此栏可根据投保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上的号码填写。
汽车VIN码/车架号:VIN码即车辆识别代号,是表明车辆身份的代码;VIN码由17位字符(包括英文字母和数字)组成,俗称十七位码。车架号是机动车的身份证明之一,是生产厂在车架(或车身)上打印的号码。此栏可根据投保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上的号码填写,有VIN码的车辆必须填写VIN码,无VIN码的车辆必须填写车架号。(注:9人座或9人座以下的车辆和最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千克载货汽车的VIN码一般应位于仪表板上;也可能固定在车辆门铰链柱、门锁柱或与门锁柱接合的门边之一的柱子上,接近于驾驶人员座位的地方;大型客车、货车则可能在整车底盘等地方。)
车身颜色:按车身的实际颜色填写;若车身颜色是双色的,主色在前,如蓝-白;若车身颜色为多色的,只填写主色。有《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车辆,按照登记证书中的“车身颜色”栏目填写。
投保车辆类型:根据所投保车辆的使用性质,对照交强险费率表结构,选择投保车辆相符合的使用类型,若使用性质介于两者之间,以费率较高栏的车辆类型进行投保。
车辆种类:根据投保机动车的种类进行选择。
初次登记年月:填写投保车辆在车辆管理部门进行初次登记的日期,可参照《机动车行驶证》上的“登记日期”填写。如果行驶证上的“登记日期”与初次登记日期不相符时,此栏要追溯到真正的初次登记日期填写,如果确实无法提供初次登记日期,填写投保车辆的生产日期。
核定载客/载质量:按投保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人数或核定载质量填写;1吨=1000千克(Kg)。
新车购置价:根据投保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五、责任限额信息:
向投保人明示告之交强险的责任限额。
六、保费调整信息:
上一保险年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根据当地交管部门提供的数据平台,填写相关信息;无数据平台的选择无,则保费不受此项调整因子调整。
上一保险年度发生的交通事故:根据上一保险年度的出险情况,认真填写相关内容。
业务类型:根据投保的新车、上一年未办理相关险种的车辆或保险已过期的脱保车辆选择新保业务,本公司续保或由其它公司转到本公司投保的车辆(需提供上一年保单)可选择续保业务。
七、投保信息:
保险期间:填写保险责任的有效期限。保险责任的起期必须在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的次日零时之后。
保费合计:填写投保机动车实交保费合计金额。
特别约定:填写特别约定的内容。
八、驾驶人信息:
根据投保机动车的实际情况,可填写两名较为固定的驾驶人,本信息不参与保费调整,但可作为其它商业险承保优惠的依据。
九、业务来源信息:
根据机动车的业务来源情况,选择对应的直接业务或间接业务。业务来源若为代理或经纪业务则要填写联系方式(代理或经纪人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若为非列明的兼业代理方式,应在其它兼业代理栏中注明。
十、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约定一种方式,当本保险合同当事人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按照约定的方式解决争议。
如果选择“仲裁”时,必须要在投保单和保险单上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
十一、投保人声明:
本栏是投保人向公司投保交强险的重要信息,严禁业务人员代填代签。
业务人员必须提示投保人对投保单各项内容进行核对,并对本栏三项选择认真填写,在确认投保人都已肯定答复的基础上在“投保人签字/签章”处签名或签章并注明投保时间;被保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还应填写相关联系人。
单车业务投保时必须提供一份相关险种的条款,车队业务投保可根据投保人的数量要求发放相应份数的条款。
十二、验车:
由验车人对投保机动车进行检验,检查车、牌、号、证是否相符或合格,汽车检验是否合格等;验车人需签名证实验车信息的准确性。
十三、业务员:
2012年10月11日
平安车险贴心的立足于车主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