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明原因引起的火灾 自燃险是否理赔

 所属分类:  2013-7-2 21:29:48    加入收藏
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其保险客户,主要是拥有各种机动交通工具的法人团体和个人;其保险标的,主要是各种类型的汽车,但也包括电车、电瓶车等专用车辆及摩托车等。 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2012年3月份,中国保监会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推动了车辆保险的改革。

  汽车保险,即机动车辆保险,简称车险,是指对机动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汽车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它伴随着汽车的出现和普及而不断发展成熟。

 

  当前,除了国家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所必须购买的交强险,其它机动车保险分为两大类。这两类保险一共包含两类基本险种:一类是基本险,包括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事故险,另一类是车主自愿投保的附加险,主要包括全车盗抢险、车上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险种。

  自燃险全称为车辆自燃损失保险,它是机动车车辆损失保险的一个附加险种,车主只有在投保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车辆自燃险。自燃险的保险金额一般按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协商确定,保费并不高,一般仅为几十元。汽车发生自燃后,保险公司将根据车辆损坏的程度进行相应的赔偿。

 

  保险基本职能就是组织经济补偿和实现保险金的给付,同样也是机动车辆保险的基本职能。通过机动车辆保险,将拥有机动车辆的企业、家庭和个人所面临的种种风险及其损失后果得以在全社会范围内分散与转嫁,体现了“集合危险,分散损失”的社会原理。

  2001年4月25日,王某将其新购买的一辆奥迪100型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车辆险、三者险、自燃险(保额40万元),保险期限为2001年4月26日零时起至2002年4月25日24时止。今年7月13日夜23时左右,有人突然发现该车起火,随即拨打119,虽经抢救灭火,但仍造成车辆损失约3万余元。

 

  7月21日,某县消防支队出具火灾原因责任认定书,认为该车发生火灾系不明原因。7月28日,王某持消防支队出具的火灾原因责任认定书及其他材料到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在审核索赔材料时发现该车虽然投保了自燃险,但导致此次火灾的原因并非外来火源或自燃所致,而是不明原因所致。根据保监会颁布的《机动车险计算条款》(2000年版)第三条(责任免除)第六项的规定“不明原因产生火灾”系自燃险除外责任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王某发出拒赔通知书,王某接到拒赔通知书后表示不能接受,认为他的奥迪轿车既然投保了车损险和自燃险,发生火灾造成保险车辆损失时,保险公司就应该予以赔偿,否则机动车辆保险就没有任何意义了;保险人没有向其告知此条规定,此条规定也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条款,王某要求保险人按车险条款赔偿损失或者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此案引发的思考是不明原因引起的火灾不属于机动车辆险自燃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是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若违反则为无效条款,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若不违反则为有效条款,保险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以法律的规定为准。笔者认为,现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有关不明原因引起的火灾不属于机动车辆自燃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条款。理由如下:

  一、依法订立的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我国《保险法》第12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车险条款符合我国法律该条规定。被保险缴纳了保险费,保险人也出具了保险单,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合同。所以保险人不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保险人已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鉴于保险合同为格式合同,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而在保险实践中,投保单中明确提醒投保人应注意责任免除条款,同时保险单背书条款内容,就是保险人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

  自燃险设有免责条款,包括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明火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车辆损失;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运载货物自身的损失;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2013年3月24日

如何理解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及关于“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的含义
    方某与李先生是关系很要好的同事。一天,方某因有急事,未与李先生打招呼就把李先生的轿车开走了。路上,方某因操作不当,车辆撞坏了河栏杆并翻入路边河中,造成车辆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李先生向保险公司报了案,并要求保险公司定损,保险公司定损为20多万元,后李先生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经勘查和对有关当事人询问后,向李先生送达了拒赔通知书,拒赔理由是:依据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九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9)非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之规定,...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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