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车辆损失险中保险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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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2 22: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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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其保险客户,主要是拥有各种机动交通工具的法人团体和个人;其保险标的,主要是各种类型的汽车,但也包括电车、电瓶车等专用车辆及摩托车等。 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2012年3月份,中国保监会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推动了车辆保险的改革。
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不包括地震)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大多数保险公司的车辆损失保险一般保障的是因雷击、暴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和碰撞、倾覆等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相关的施救费用。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保险费及其支付方法等内容。
保险人应24小时受理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保险人接到报案后应及时查勘现场或明示处理意见。
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情节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指引及有关资料,并应跟踪服务。
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人有充分理由认定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规定义务而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提前15天通知投保人。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书面索赔资料后,应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一)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10天内支付赔款;
(二)对属于保险责任但尚未达成赔偿协议的,应当根据现有资料和有关证明,在60天内先预付可确定的最低赔偿金额内的一定数额赔款;
(三)经审核索赔资料后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四)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了解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业务和财产情况以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义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追究保险人的法律责任。
保险双方的义务要认真履行,按照流程规章办事是很有必要的,这样也能从每一次的事情中总结出来各种经验,避免下次在犯同样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