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旧车辆 无法全额赔偿

 所属分类:  2013-7-2 22:23:29    加入收藏
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其保险客户,主要是拥有各种机动交通工具的法人团体和个人;其保险标的,主要是各种类型的汽车,但也包括电车、电瓶车等专用车辆及摩托车等。 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2012年3月份,中国保监会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推动了车辆保险的改革。

  投保车辆掉入河涌严重损坏,但车主就车辆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双方却因定险标准等问题发生纠纷。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对这宗财产保险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后,调解结案,由保险公司向车主支付5.1万元了结纠纷。

 

  原告:保险公司应赔付所有损失

  事故发生在去年的9月8日,当时高某深驾驶小轿车行驶到东升镇太平四村十五队基耕路时,由于道路狭窄,不小心掉入河涌内,造成车辆严重损坏。后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升大队认定,事故由高某深承担全部责任。据了解,高某深为上述车辆投保于市某保险公司,该车原车主为邓某仪,高某深于2012年8月6日向邓某仪购买了上述车辆,并于2012年8月28日完成车辆过户登记的各项手续。

  事故发生后,经维修及专业机构评估,共需维修费68065元。高某深随即向保险公司要求全额赔付,但保险公司却并无认同。

  高某深随即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付车辆损失68065元、车损评估费3423元,共计71488元;并由该保险公司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被告:折旧车辆无法全额赔偿

  对于高某深的诉求,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则表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事故发生时应对事故车辆进行查勘,但高某深当时并不配合进行财产定损;同时,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投保车辆每年都应计算折旧,经计算,高某深的车辆应该按42640元赔偿,因此,该公司不能认可原告的诉求。

  此外,车辆保险并不是高某深本人购买的,而是上一手车辆车主邓某仪购买的,上一手车主购买保险时该公司已向其详细讲述保险条款,高某深购买车辆并过户到自己名下,应视为已知道保险条款,所以应当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但高某深则回应称,在车辆出事后,他已通知交警及保险公司,但当时保险公司人员并没有来。而且根据保险公司所做的定损,根本无法修复车辆。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于2013年5月10日前一次性向高某深支付5.1万元了结本案纠纷。

201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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