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强制保险条款的介绍
虽然机动车的强制保险条款是2006年7月开始施行的,但是还有不少的车主跟雷先生一样对交强险并不了解,下面我们就带着雷先生的问题一一剖析机动车强制保险条款的内容,为广大的车主们找到如何享受最低交强险保费的方法。
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不投保会导致车辆不予年检,不得上路行驶,一旦发现,要进行扣分、没收驾照、罚款等处罚。所以交强险是一个国家规定的、必买的险种。但是交强险保的是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而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员的伤亡和损失并不在投保公司的理赔范围,所以为了得到更加全面的保障,车主应该考虑购买必要的商业险作为交强险的补充。
根据机动车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交强险的保费率与交通违章挂钩,安全驾驶者在来年购买时可享受优惠的费率。以雷先生的家庭自用6座的爱车为例,首年投保交强险全国统一的价格是950元,第一年没出现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来年交强险的价格就会在950元的基础上优惠10%;如果第二年也没出现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可优惠20%;如果第三年还是没有没出现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可优惠30%;一直下浮到规定的最低保价。相反,经常违章肇事的车主则需负担高额的保费,同样以雷先生的座驾为例,在一个保单年度出现一次有责任但不涉及伤亡事故的情况下,不管以前交强险的价格优惠到了什么程度,来年的保费都会恢复到950元;如果不小心出现两次,同样在有责任不涉及伤亡的情况下,保费上浮10%;如果涉及死亡的有责任交通事故,保费上浮30%。雷先生的实际情况是去年的醉酒驾驶导致了保费的上浮,据规定,醉酒驾驶的违法行为上浮的交强险费率控制在20%-30%,累计上浮的费率不会超过60%。
第四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