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费用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
交强险的基础费率共分42种,家庭自用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等八大类42小类车型保险费率各不相同。但对同一车型的交强险费用,全国执行统一价格。例如,家庭自用汽车6座以下的交强险的基础费就是950元。
虽然同一车型第一年投保时的交强险费用一样,但是来年续保时也许就会有所差别。目前,交强险实行费率浮动制度,大部分地方实行“双挂钩”机制。下一年的交强险费率跟上一年度车辆有无责任事故发生,以及有无醉酒驾驶记录挂钩。如果上一保险年度没有发生有责交通事故,那么本年度的交强险在上一年度的基础上下浮10%;依此类推。连续三年不出现有责交通事故最多可下浮30%。上一年度每出一次责任事故,下一年度的费率会上调10%左右,而若有醉酒驾驶记录,跟据各地情况不同,下一年交强险费率提高10%-30%不等,而且是累加的。因此,出现交通责任事故和严重违章行为都会导致续保时交强险费用增加。
有些车主也许会认为,出现有责交通事故或交通违章行为也不要紧,只要换家保险公司续保交强险就会避免续保时交强险费用增加的情况。却不知现在车险事故随车不随人,各家保险公司早已实现了交强险信息共享。即使您更换了保险公司,以前的出险理赔记录依然跟随本车,交强险费率依然会根据车辆往年的记录浮动。
精明的车主要想节省交强险费用更应该提高自己的交通安全意识、谨慎驾驶。同时还要多了解汽车交强险的相关事宜,如汽车交强险在哪买更方便省时、汽车交强险在哪买更容易查询保单等。现在平安网上车险已接入了各地的交强险查询平台,车主只要在平安保险官方网站上输入车牌号、所在地区等相关信息,即可自动计算出准确的交强险费用。
日前最高法院公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大众征询,以备日后修改相关规范与法律条文。其中第十七条提出包括驾驶人未取得驾照、酒驾、毒驾与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等,交强险都应当在承保限额内给予赔偿。也就是说原本交强险条款第九条,对于无证驾驶、酒驾与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将不给予排除,保险公司除了垫付医疗费用外,也应当给付包括死残、医疗与财损的赔偿。最高法院提出此意见后,引起了各界广泛的讨论,网络上正反评价皆有,而媒体转述业内人士的看法,也认为是优劣参半。支持者认为有助于社会安全保障,况且该意见仍有但书,保险公司可在赔付后,向被保险人求偿,以弥补额外理赔的损失;反对者则担忧鼓励犯罪,或将增加交强险保费。由此交锋看来,社会上是希望能强化交强险保障的范围,却又担心其副作用。笔者认为,要解决此问题,不能只从比较利弊得失的孰大孰小来着手,还应该以探究制度系统性的影响来分析,才可获得完整的答案。因此,首先需要回答以下问题:
第一,《意见稿》实施是否会增加损失风险的矛盾?显然,酒驾、毒驾、无证驾驶都明显会增加危险发生的可能,即使非被保险人故意行为,但增加事故发生概率属于道德风险,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中的善尽管理人之责。不少反对方也认为交强险的理赔多少都能为肇事者减轻责任,尤其是在小型的事故上,更容易帮助肇事人支付赔款,从而降低守法意愿,增加社会与保险公司的风险。对于此担忧,意见稿给了但书,对于这些事故保险公司可向肇事人索回赔款,而且肇事人还可能面对刑事上的处罚。所以对驾驶人而言,并没有正面的效果去诱使其故意进行上述的操作。因此,纳入新的理赔范围,理赔概率的增加是可控制的,并不会造成加速上升的情况。
第二,《意见稿》实施是否会增加社会成本?纳入这些高道德风险的行为,即便有事后追偿的但书,但实际运作必会衍生高额的追讨成本。大型事故肇事者经常透过转移财产来逃避追偿,小额肇事人也未必爽快归还理赔金,保险公司势必需要投入额外人力追讨债务与提存相关损失,增加交强险的运作成本,而该成本却要由其他用车人来负担。可是,即使交强险不承担,该成本依然会存在,若由经济弱势的受害者承担,更增加了交通事故所带来的伤害。再者,这种无妄之灾,任谁都有可能碰上,对所有的用路人都是公平的,用车人也可能是受益者。
第三,《意见稿》实施是否会鼓励犯罪?除了上述可能增加经营风险与成本分担不公平外,反对者也担忧此政策会对社会道德观产生冲突。酒驾、吸毒与被保险人故意造发交通事故,都是明显违法行为,而政府的政策性保险居然可提供保险为其分担责任,即便是可以事后追讨,但成效令人质疑。对此疑虑,我们应当了解《意见稿》的提出主要是保护受害人,避免肇事者逃避赔偿。而且肇事者也不会因此降低民事与刑事责任,所以本次的《意见稿》依然是符合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原则。
由上述讨论中可知,开放对酒驾、毒驾、无证驾驶与故意行为的理赔,的确会增加交强险的赔付成本,但不会鼓励犯罪,也不至于造成损失概率的无法控制或违背社会正义的现象,其矛盾乃是在多出来的成本,是否应当由其他善良的用车人来负担。对此,除了交强险以外,另一个值得我们重视的机制就是受害者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补偿基金”)的建立,此制度在先进国家行之有年,且收到不错的效果,其可对交通事故或所有事故中得不到补偿的受害人,提供基本的救助。我国也有不少的省市进行筹办与试行,对于无法得到交强险与肇事人赔偿的受害人,给予最低补偿作为帮助。补偿基金的主要财政来源还有赖政府拨款,也可以说是全体社会共同承担的机制,其与交强险都可看作是承担酒驾、毒驾、无证驾驶与故意行为对受害者经济救助的工作。但是以商业模式为背景的交强险,经营效率要高于补偿基金,以社会资源的角度来看,此任务交由交强险执行,可更加节省人力与运作成本。
也有业者表示,《意见稿》所提出的理赔范围,应不会造成保险公司理赔额大幅上升,主要是因为那些违规事项可能触及刑事责任,肇事者多希望私下和解,避免遭到起诉。虽然恶意逃避责任者并非多数,新增成本可能不大,交强险也没有特定的盈利目标,但其费用还是必须反映在目前的费率改革上,维持收支平衡的目标,才能保证交强险长期运作与服务质量。在操作上,因为保险公司拥有了求偿权,必须如其他商业车险,积极参与和解或谈判过程,建立良好的追偿机制避免权益受损。而对于弱势的受害人,也应当主动协助理赔,发挥交强险的保护功能与保险业的职业道德。
交强险乃是政策性保险,而交由商业模式运作,是希望利用自负盈亏的机制,避免社会资源浪费。可是商业保险也有不可破坏的基本原则,否则也无法实现预期的效率。经过前面的论述,也可了解到,在有但书的情况下,将酒驾、毒驾、无证驾驶与驾驶人故意行为纳入一般承保范围,并不会伤害此机制。因此,所有民众都能因为本次的《意见稿》而享受更高的保障,至于转嫁于用车人的成本,在保费不会明显上升的情况下,同为被保护对象的用车人应当可以体谅。此外,交强险的覆盖范围并非百分之百,我国也应该积极发展补偿基金,共同作为交通事故上的救助办法,前者发挥效率优势,后者扩大保障范围,两者互补长短,相得益彰,更可增进社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