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不要忽视交强险条例的阅读
首先广大车主要弄清楚交强险的赔偿对象是谁,赔偿额度和范围多大,分项赔偿对赔偿结果有什么影响等等。也许单从枯燥的条例释义方面来看,非法律专业出身的各位车主朋友并不能很好地理解交强险条例全文,笔者将以下面案例来说明:
2010年4月25日夜晚,李某驾驶自家面包车在回家途中将行人王某撞伤,王某伤情较重,送医院治疗后共花费医疗费用10万元,加上其他损失共计12万元。此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调查后发现,李某的面包车于2010年2月18日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按照交强险条例全文中的相关规定,交强险赔偿对象是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即由保险公司赔偿给案例中的王某,而肇事司机李某的损失得自行负责。至于赔偿额度,在交强险条例全文中明确提出分为两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总共12.2万元。交强险赔偿限额具体分项包括: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交强险分项赔偿与不分项赔偿差别巨大,如果是不分项赔偿,受害人包括治疗费用在内的全部损失不超过交强险限额,即12.2万元,该损失将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案例中的王某将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12万元;如果分项赔偿,肇事方有责,保险公司在治疗费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金11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范围内承担责任;肇事方无责,保险公司在医疗费1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金11000元、财产损失100元范围内承担责任。案例中李某有责任,但按照规定,保险公司只能在分项赔偿额度内给予一定的赔偿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剩下的部分全部由李某个人承担。
通过这项实例,相信车主朋友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交强险条例全文了,但是车主们可曾想过,交强险保障金额有限,如何更好地为自己提供保障?大家可以投保商业第三者险来作为对交强险的良好补充。
很多车主有必要了解2012交强险条例,因为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它是我国法律规定必须要投保和缴交的。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若是被发现,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还会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所以,为了顾全大局,车主还是乖乖将交强险投保为好。此外,交强险的实施和车主利益也是息息相关的。
2012交强险条例实施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多年来,我国的机动车保有量大幅增加。与此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人员伤亡率也持续攀升。交强险条例的目的首先是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及时、合理地保障受害人利益。
笔者了解到,交强险条例一共有四十六条,车主在面对交强险条例时,可以有重点地去解读。例如比较多车主关心的是第二条交强险适用范围;第八条交强险费率浮动;第十二条交强险保险费的支付;第二十一条交强险赔偿范围和赔偿原则,以及第二十二条交强险除外责任等等。车主可以自己通过多个渠道去了解2012交强险条例,例如通过咨询法律人士,或是咨询专业的保险公司人员等等。
2012年比较受关注的是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交强险除外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引起争议的是对第二十二条中的“财产损失”应该怎么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12年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回复。根据答复了解到,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中的“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应作广义的理解,即这里的“财产损失”应包括因人身伤亡而造成的损失,如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财产损失”是指与精神损害相对应的广义上的财产损失。所以在《条例》的第二十二条中,应该理解为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免除其支付受害人死亡赔偿金等财产损失的责任。
总之,2012交强险条例关乎每个车主的切身利益,因此车主应该要熟悉交强险责任范围,了解免责条款,从而避免理赔纠纷。千万不要因条例略显枯燥,而失去认真阅读的耐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