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损失险投保时要注意三个要素

 所属分类:  2013-7-5 21:45:04    加入收藏
最近,车主高先生在接到机动车保险保单时,惊奇地发现,自己的爱车并没有出过事故,保费却不降反升,多出了几百块钱,为此他感到很不解,保险公司给出的解释是:报价都是统一按照新车购置价计算,业内都是相同的。细心的高先生通过对比最近三年的保险单据发现,2011年保险单新车购置价一栏标着20万元,而今年的机动车损失险保费中,新车购置价变成了22.4万元。对于自己爱车的“被增值”,高先生既感到迷惑,又感到无奈。

  实际上,关于如何确定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很多车主都只是一知半解,平安保险公司的专家建议广大车主,弄清这个问题,对于机动车辆损失险的理赔有着重要意义。

  机动车损失险是指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造成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机动车险计算条款》,损失险金额可以按三种方式确定。

  1、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是指保险合同签订时购置车辆同类型新车的价格。在以上的案例中,高先生所购置的轿车新车购置价为22.4万元,但其2009年买车时价格为20万元,如果以当前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则保险金额应为22.4万元,而不是20万元。如果当前的新车购置价下降为18万元,则以18万元为标准计算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

  2、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实际价值指的是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最高折旧金额不能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如果高先生的汽车计算折旧后价格为19万元,则经过双方协商,可按照19万元进行投保,而不是该车新车购置价22.4万元。

  3、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通过这种方式确定时,要保证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型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如果高先生认为给其爱车投保21万元即可,经与保险公司同意,这是有效的,但最多不能超过新车购置价22.4万元。

  目前,对于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额计算方式,第一种是各个保险公司通用的做法,平安保险公司建议您,一定在了解清楚上述规则之后再进行投保。广大车主可以登录平安保险公司的网站进行了解和在线投保,报价透明,全国通赔。只需登录平安保险公司的官方网站,根据系统提示,选择适合自己的险种,填写个人资料跟车辆资料,10分钟内即可完成投保,而且现在投保平安网上车险“私家车商业险多省15%”。

  据了解,车辆自燃损失保险只是机动车车辆损失保险的一个附加险种,车主只有在投保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车辆自然损失附加险,是否投保该附加险种,完全遵从车主的自身意愿。正因如此,不少车主为省钱没有投保该附加险种,日后一旦发生车辆自燃事故便得不到赔偿。因为在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明确规定: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的火灾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至于有些投保了该附加险种的车主,发生自燃事故后,却没有得到足额赔偿的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该附加险种同样在列明式条款中明确规定,该附加险种的绝对免赔率为20%。换言之,就是只能得到损失金额80%的赔偿。

  投保时要注意三个要素:

  一是车辆自燃损失保险为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只有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才能投保本保险。

  二是投保了该保险的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责任的事故时,保险公司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该车辆的实际损失赔付;发生全部损失的按出险时车辆实际价值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赔付。该保险的绝对免赔率为20%。

  三是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明火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或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及货物本身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车辆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2013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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