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关于交强险日期的问题
法的生效日期是法律的必备构成内容,一般都是根据法律的具体性质和实际需要规定在附则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自法律颁布之日起生效,如《个人所得税法》第15条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是由该法律来规定具体生效时间,如《注册会计师法》第46条规定,“本法自1994年1月1 日起施行”;
三是由专门决定规定该法的具体生效时间,这种形式非常少见,主要是针对一些规范未来特定事项、无需马上生效,但已经公布的法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两个法律的生效时间是由全国人大以决定的形式规定生效日期的;
四是规定法律颁布后到达一定期限开始生效,这种形式实践中已经非常少见。上述四种形式中,第二种形式最为普遍,也最符合法律可预期性、明确性的本质要求。
本法采用的是第二种形式,即由本条例规定生效的具体时间,且本条例的公布时间与生效时间之间多于30日,因为《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29条规定,“行政法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以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而本条例显然在此例外条件之中。
所以,本条例虽然公布于2006年3月21日,但本条规定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符合《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另外,本条例之所以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也是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给保险公司足够的时间做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费率、印制单证、调整业务操作系统、业务培训、对外宣传等工作;
二是《条例》要求保监会和公安部共建信息共享机制,以实现保险费率与交通违章挂钩,此机制需要一定时间来推进;三是保监会审批保险公司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经营资格、审批保险条款费率等工作需要一定时间;四是将实施时间定于2006年7月1日,有利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统计和核算,4个月的准备时间也有利于给保险公司开发和调整现行商业三者险条款费率,以实现商业三者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顺利衔接。
1月11日,中国保监会正式公布了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并批准了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上报的交强险费率方案。新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方案将于2月1日零时起实行。
此前,保监会于2007年12月14日,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举行了由投保人、社会公众、专家、消费者协会等参加的交强险费率调整方案听证会,充分听取了社会各方面对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提出的费率调整方案的意见。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综合分析听证会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保监会会同有关部委确定了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
新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方案将于2月1日零时起实行,新版交强险总赔偿限额确定为12.2万元。
据悉,新版交强险的"无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将由现行400元调低至100元,无责财产赔付同时将简化索赔手续。新版交强险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由8000元上调至1万元。自2月起,交强险4 2个车型中将有16个车型进行费率下调,下调幅度5%至39%不等,约64%的被保险人将享受降费,降费平均幅度1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