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推出的初衷是什么?
市民说:“这个赔起来就高,对市民来说生命是一种保障。”
车主说:“原来这个交强险(赔付)办起来非常不方便,两个车的车主都在跑,现在办起来非常方便,有一方,无责免赔这一方在跑就行了。”
不过在保险公司看来,由于每一个公司承保的车辆无责事故和全责事故的概率基本相同,而且各保险公司还要进行赔款的互转,麻烦似乎并没有减少。
中国人保财险车辆保险部法定保险处处长张海波说:“由于保险公司同样还需要对各方的车辆进行查勘,进行一个损失的认定,同时它的赔款计算规则也有一个很大的改变,赔款计算的复杂性也有所增加,所以说,在保险公司的理赔处理上,无论从效率还是成本上而言,它的下降空间是有限的。”
机动车交强险实施三年多来,好处是明显的,但是同时表现出来的 不足同样明显。
1、交强险推出的初衷是什么?
是为了保障第三者受害者的利益, 这个第三者主要是非机动车方受害者的利益。 这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一 种尝试, 保护道路上的弱势群体。 在这里主要彰显的是交强险的公益性。 公益性最大的区别体现在与保险公司商业三责险的不同点上。 保险公司 是盈利性企业,它的商业三责险是“有责赔偿”,“无责免赔”,那么 交强险的公益性就该充分体现“无责赔偿”,“无过错责任赔偿”,弥 补商业三责险的缺失;
2、既然交强险最大的关注点是公益性,当初推出的原则也是不亏不盈,充分保障受害者的利益,那么在交强险赔偿设置内容应该体现充分保障功能。
这里的充分保障功能不是说照顾大多数的交通事故赔偿限 额,而是考虑普遍条件下的无过错责任的赔偿。根据“76 条”,如果机 动车无责,第三者(非机动车)全责条件下,最高设置 10%的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即使机动车没有责任,遇到非机动车方受害者,最高也要赔偿 10%的责任。根据交强险,公益性就体现在这里。如果在交强险的分额 内尽量考虑无责赔偿,再根据“76 条”的 10%赔偿责任,是不是可以更 多的照顾非机动车第三者的利益呢?
3、原交强险的赔偿标准内包括了财产损失赔偿,而根据实际,这 个财产赔偿责任不是体现的很迫切,更应该照顾到人的生命的赔偿。如果取消财产损失赔偿,一方面可以增加对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这更能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另一方面可以减小实际赔偿操作难度,甚至避免 出现“财产损失无责也需要赔偿的窘境”
4、公众关注点和舆论导向混乱。现在舆论导向似乎就关心交强险 是不是增加保额或者降低保费,有车一族是不是能减少负担的问题上 了。交强险的改革方案出台,提高保额的同时降低保费,表面上看起来 减少了有车一族的负担,增加了保障范围,是个好事情,很受欢迎。但 是某种程度上违背了交强险的初衷。 交强险出台最根本的目的是为了保 障第三者(非机动车)受害方的利益,而不仅仅是机动车的利益。如果 交强险不能很好的体现公益性,表面上是受到了机动车方的欢迎,事实 上并不能完全保障第三者受害者的利益,特别是“无责”条件下。如果 不提高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人的伤亡的无责赔偿限额, 那么即使改革了 也是治表不治本,结果还是不能体现交强险的目的;
5、提高交强险赔偿限额同时降低保费,如果不提高“无责赔偿限 额”,不充分体现公益性,更多的还是体现“有责赔偿”,那么交强险 的这种改革只会扰乱中国的保险市场。 因为保险公司的商业三责险体现 的就是“有责赔偿原则”, 如果政府推出的公益性交强险大部分赔偿限 额还是“有责赔偿”,那就跟商业三责险发生了冲突,相当于政府越俎 代包,这不但会扰乱中国的保险市场秩序,也会加剧当前保险市场的恶 性竞争。更严重的是,这无助于减轻机动车方的负担,甚至无法有效保 障各方利益。
总之,交强险提高保额降低保费照顾了机动车方的利益,但更重要 的是不要忘本------第三者受害者的利益。 交强险如果不体现“无责赔 偿”优势,不体现公益性,那只能是又一行政失败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