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互碰自赔”的过程如何处理?
上周因为天气不好,赵先生就不幸中招了,说起他的理赔经历,他感叹理赔太麻烦。开车回老家时,赵先生发生了互碰事故,交警判定各自50%的责任,去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表示只赔偿2000元,其余的要求他去对方保险公司理赔,赵先生很不理解,“为什么要去保险公司理赔两次?太麻烦了。”
记者了解到,自从交强险互碰自赔实施以来,避免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去对方保险公司理赔的麻烦。但“互碰自赔”有一定的适用要求,若不符合条件,就很难适用。
所谓“互碰自赔”,即当机动车之间发生轻微互碰的交通事故时,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各方车主可以直接到自己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无须再到对方的保险公司往返奔波。
目前,“互碰自赔”机制限定在交强险的理赔范围之内,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昨天称,对于商业车险投保率较高的地区,鼓励试点扩大“互碰自赔”的适用范围。
“互碰自赔”须满足四个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适用“互碰自赔”处理机制;
1.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
2.仅涉及车辆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各方车损金额均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内。
3.由交通警察认定或当事人根据出险地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有关规定自行协商确定双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
4.当事人同意采取“互碰自赔”方式处理的。
提示:
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单方事故、任何一方损失金额超过2000元的事故,以及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范围的,涉及人员伤亡或车外财产损失的事故都不适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要按一般的理赔方式处理。
“互碰自赔”的过程如何处理?
解读:与之前的理赔过程相比,“互碰自赔”的流程简单很多。
1.报案。事故各方车主立即向自己的保险公司报案。
2.现场处理。而互碰双方应记录对方的车牌号、被保险人名称、驾驶证号码、联系方式、交强险保险公司等信息,并各自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3.查勘、定损。根据保险公司的提示到快赔中心进行查勘、定损。
4.索赔。符合“互碰自赔”的,各方车主一起凭《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等凭证,24小时内到海口市交通事故快速理赔中心定损。这必须要求要事故双方一同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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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2000元的赔付上限,省保险协会负责人表示,这是根据交强险有责财产损失赔偿最高限额来确定的。如果车辆损失超过2000元,需要有责方通过投保的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付;没有投保商业车险的,由本人承担赔款。而商业险采用的是“以责论处”赔偿方式,与交强险的赔偿原则不同,不能无论责任大小都“自赔”。
因为交强险有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最高为2000元,当损失超过2000元时,有可能发生类似赵先生的情况。赵先生和对方车主都购买了机动车商业险,在自己的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有责赔偿2000元之后,由于双方在事故中各占50%的责任,赵先生在获得自己保险公司支付自己的车损的50%,另外的50%由对方保险公司从第三者责任险中进行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