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交强险费率只与交通事故挂钩浮动
一、投保交强险,保险人须按照保监会审批的《交强险费率方案》和《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计算并收取保险费。
根据《交强险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制定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
二、低速载货汽车与三轮汽车不执行交强险费率浮动。
三、警车、普通囚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机关非营业客车的交强险费率。
四、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或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投保短期交强险的,交强险费率不浮动。机动车距报废期限不足一年的,根据交强险短期基准保险费并按照《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浮动。短期险保险期限内未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投保下一完整年度交强险时,交强险费率不下浮。
五、“挂车”按下列规则确定交强险费率:
1、一般挂车根据实际的使用性质并按照对应吨位货车的30%计算。
2、装置有油罐、汽罐、液罐的挂车按特种车一的30%计算。
3、装置有油罐、汽罐、液罐以外罐体的挂车,按特种车二费率的30%计算。
4、装置有冷藏、保温等设备的挂车,按特种车二费率的30%计算。
5、装置有固定专业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挂车,按特种车三费率的30%计算。
六、除保监会审批的《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交强险费率优惠外,保险人不得给予投保人任何返还、折扣和额外优惠。
七、保险公司在签发保险合同单证以前,应当向投保人出具《交强险费率浮动告知单》,经投保人签章(个人车辆签字即可)确认后,再出具保险单、保险标志。对于首次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保险人不需要出具《交强险费率浮动告知单》。
7月1日起交强险费率只与交通事故挂钩浮动
新华网北京2007年6月28日电 (记者毛晓梅、王文帅)中国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经公开征求意见之后于28日正式出台。《办法》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浮动机制。
暂不与交通违法挂钩 下浮幅度扩大上浮幅度缩小
与草案相比,《办法》有三大突出变化:
——费率浮动暂不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只保留了6种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因素(A1-A6)。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时,是以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已赔付的交强险责任事故赔案为根据;
——扩大了下浮比例。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的,费率下浮比例由草案的15%调整到20%,上三个及三个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下浮比例由草案的20%调整到30%。但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的,下浮比例仍为10%;
——缩小了上浮比例。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费率上浮比例由草案的15%调整为10%。但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上浮比例仍为30%。
此外,与草案相一致的规定如: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费率不实行浮动。仅发生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无论次数多少,费率仍可享受向下浮动。摩托车和拖拉机暂不浮动等。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是: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据悉,由于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依据的主要信息来源是公安交管部门提供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所以,交强险费率浮动将根据车险联合信息平台建立的进程,在全国范围内,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逐步实现与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双挂钩”。
须向投保人告知事故记录和费率浮动明细
目前,全国有上海、北京、浙江、大连等7个省市建立了车险联合信息平台,其他省市的平台建设工作正在积极进展中。《办法》规定,已经建立车险联合信息平台的地区,通过平台实现交强险费率浮动。未建立平台的地区,通过保险公司之间相互报盘、简易理赔共享查询系统或者手工方式等实现浮动。
根据《办法》,7月1日起,投保人投保交强险时,保险公司必须向其出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告知单》,明确告知被保险机动车上年度有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记录、对应的浮动比率及应交保费等信息。对已经建立平台的地区,投保人告知书和交强险保单必须通过平台统一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