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公布新的《交强险基础费率表》交强险下月起降费

 所属分类:  2013-7-9 17:26:47    加入收藏
调整原则是调低不调高

  据新华社报道,从2008年2月1日起,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包括6座以下家庭自用车、36座以上公交车等在内的16个车型投保交强险将获得“降费”,降费幅度从5%至39%不等。

 

  这是中国保监会11日正式公布的新《交强险基础费率表》中明确的。交强险共分42个车型,本次基础费率调整遵循的原则是调低不调高,最大限度减轻车主负担。据测算,约64%的被保险人将享受到基础费率的下调,下调的平均幅度为10%左右。

 

  此次交强险以“提高保额、降低费率”为主题进行的调整,是交强险自2007年7月1日以来实行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的费率浮动办法之后的再次“让利”。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调高

  据新华社报道,从今年2月1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总责任限额将正式从现行6万元提高到12.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将由现行5万元上调至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将由8000元提高到1万元。

 

  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郭左践介绍,本次调整重点考虑了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提高,由现行5万元上调至11万元。这主要是考虑到从交强险保障的针对性而言,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和经济负担是各项损失中最大的,也是广大车主和事故受害人承受压力最大的,需要重点解决。

 

  简化无责方的理赔手续

  据新华社报道,2008年2月1日起,社会普遍反映难以理解的交强险 “无责财产赔付”每次最高赔付额将由现行400元降为100元。与此同时,保监会要求各保险公司从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交强险无责财产赔付简化处理机制,简化交强险无责方的理赔手续,提高理赔效率。

 

  自2006年7月1日交强险实施以来,无责赔付尤其是对财产损失也实行无责赔付就备受争议,现实中“别人撞了我,我没责任反而要赔400元钱”等现象很不合理。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做出修改,规定交通事故发生时,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至此,保监会11日正式出台的交强险新版责任限额方案明确: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保险公司对其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最高赔偿额为2000元;机动车无责任的情况下,对财产损失的最高赔偿额仅为100元。

 

     交强险费率调整听证会

  2007年12月14日,中国保监会在京举行了由投保人、社会公众、专家、消费者协会等22名听证代表参加的交强险费率调整听证会。记者了解到,本次听证代表建议共计82个,主要涉及无责赔付、救助基金、责任限额、理赔服务、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容。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包括:一是认为对财产损失的无责赔付是交强险的一个制度性缺陷,应该尽快推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相关规定的修改;二是认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应该尽快建立,同时反对从保费中提取救助基金;三是认为应该给予交强险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国家不应该按照商业险种的标准来收取营业税,间接增加投保人的负担;四是认为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应该适当提高,但为了避免出现“撞伤不如撞死”的道德风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不宜过高。主要是应当提高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201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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