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案例解读交强险的免责范围

 所属分类:  2013-7-9 17:31:14    加入收藏
交强险的实施无疑提高了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障程度,其功能与效率值得称赞,当然交强险也不是一切损失都负责赔付,交强险也属于一种保险,同其他保险一样必须对保险范围做出限制,按照交强险保险条款的规定,下列情况下交强险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可以在必要时垫付抢救费用: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下列情况下的损失和费用,交强险既不负责赔偿也没有垫付的义务: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通过交强险理赔案例,了解交强险的免责

  交强险理赔案例--醉酒驾车不理赔。2011年6月29日晚8时50分许,王先生参加完聚会后驾驶自己的捷达车往家赶。在经过一个路口时,不小心与一辆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骑车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先生醉酒后驾车上路行驶,是导致涉案交通事故的主要过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自行车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在依法对王先生进行处罚的同时,经交警调解,王先生赔偿骑车人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一万三千余元。事后,王先生带着相关资料到自己的交强险所属的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时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

 

  虽然保险公司向王先生解释了相关的条款,但王先生仍然无法理解,一纸诉状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对原被告双方所提交的申诉、答辩材料进行了仔细的审阅,并到交警部门提取了相关资料。经慎重的研究后,根据相关条款做出了如下判决:原告醉酒驾驶的行为是对人对己极不负责任的违法行为,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法律责任包括经济损失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通过王先生的交强险理赔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交强险也是有一定的免赔条款的,不要错误的认为只要有交强险,保险公司就会无条件的赔付。在平安车险网销平台上就有关于各类车险条款的详细讲解,对不明白的条款可以请在线专家进行讲解,以便能合理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酒后开车,更是害人害己,提醒广大驾驶人牢记“酒后莫开车”!

201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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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道路交通状况的改善,汽车的行驶速度显著提高,同时交通事故也随之增加,据有关部门统计数据显示,在高速公路上40%的交通事故是由轮胎发生故障引起的,其中70%是由于爆胎引起的,由此导致的车毁人亡,占高速公路意外事故死亡人数的49.81%,被公认为高速行车安全的头号杀手。汽车爆胎保险装置的研制成功无疑为驾车出行增添了一道“平安符”。 汽车爆胎保险装置(又称爆胎应急安全装置)是一种专供无内胎轮胎车轮配套使用的应急安全行车装置。当轮胎失压(轮胎瘪气或爆胎)后,能立即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及时释放及限制失...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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