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法定免责条款的设置目的

 所属分类:  2013-7-9 19:31:57    加入收藏
 交强险的法定免责条款

  ■概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法定免责条款,是对受害人的所有财产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免责,还是仅对受害人的直接物质性财产损毁免责,是目前司法审判实务界争论最大的问题。

  在出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时,“赔”与“不赔”成为交强险理赔的争议焦点,因此,如何正确理解《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乎到被保险人、受害人以及保险公司的切身利益。为求司法公正,本文试从交强险制度的立法意图、保险法律法规的内在统一性与衔接性角度,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分析得出:《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不仅免除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同样免除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交强险制度的立法意图

  《交强险条例》第一条开门见山地规定:“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条例。”显然,制定《交强险条例》的目的首先在于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及时、合理地填补其遭受的损害,在此基础上,借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所具有的社会管理效用更好地履行政府职责,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进而维护社会大众的安全和权益。 可以说《交强险条例》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是直接目的,而通过交强险制度进一步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才是终极目标。

  我们知道,交强险制度设置的直接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在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 《道路交通安全法》为落实其立法宗旨,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创设了强制保险制度(即交强险制度)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本文仅就交强险制度进行论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宗旨无疑也是交强险制度设置的立法目的,只有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才能真正有效地保护道路通行者的人身安全。

  因此,笔者认为:交强险制度的设置一方面是救济因交通事故遭受损失的受害人,这是道路交通出现安全隐患后的一种社会补救措施,但另一方面更是通过设置交强险制度进一步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而后者是终结目的。譬如,交强险制度与机动车年检相联系,交强险费率浮动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挂钩等等,都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由于交强险制度的最终目的仍然是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立法宗旨,因此,《交强险条例》将“无证驾驶”、“醉酒驾车”、“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四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列为法定除外责任,自然值得理解。但由于交强险制度本身的法定性和强制性(与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不同),为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交强险条例》规定对以上四种情形之一者造成受害人需要抢救的,保险公司负有垫付抢救费用的法定义务,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交强险法定免责条款的设置目的

  国务院为什么将《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作为法定免责条款呢?其设置法定免责条款的目的何在?就《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设置除外责任的立法目的问题,笔者引用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保监会主编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一书相关内容,现将原文引述如下:

  “设立除外责任的目的是为了督促被保险人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具体表现在:

  一是加强了对肇事方的惩罚力度,达到保护受害人、促进道路安全的目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对部分违法行为列为除外责任,就是要通过对违法者的经济制约,提高道路通行者的守法意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假如允许违法者通过缴纳少量的保险费就转移自己因违法行为所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无形中会鼓励违法者从事不法行为,不但违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本意,而且可能使保险成为违法者逃避责任的工具。

  二是避免道德风险。将被保险人或受害人的故意行为等列为强制保险的除外责任,可以避免出现为谋取保险金而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危害他人安全的事件。

  三是体现公平公正性原则。醉酒驾车、无证驾驶等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要因素,假如将此类行为列入保险范围,势必会增加保险赔付率,提高保险费,守法者将为违法者的行为支付费用,不利于体现公平性原则,同时会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从包括我国台湾地区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来看,其对于驾驶人饮酒、吸毒或无证驾驶等行为造成的社会侵害都作为除外责任。”

  作为立法机关,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保监会的以上相关立法性文件资料已清晰明白地告诉了我们:《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不仅免除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赔偿责任,而且自然免除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但因为交强险的法定性,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负有垫付义务,并有权向交通事故致害人追偿。

2013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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