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如何进行“互碰自赔”?

 所属分类:  2013-7-9 19:34:27    加入收藏
 保险行业将很快推行交强险损失互碰自赔方案,进一步简化理赔手续,提高理赔服务的质量,维护被保险人利益。这个方案最快将在明年1月起开始实施。

  

  “互碰自赔”,简单说就是当机动车之间发生轻微互碰的交通事故时,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各方车主可以直接到自己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无须再到对方的保险公司往返奔波。“互碰自赔”将极大地方便广大车主——就近查勘,各找各的保险公司定损;节省时间,不再往返各方保险公司;只付自车,不再互相结付对方费用;自主索赔,不再看对方保险公司脸色。而且,这大大加快了轻微互碰的交通事故的处理速度,使轻微互碰事故不再造成道路拥堵。

 

  适用须满足四条件

  异地出险也可采用

  保监会负责人指出,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适用“互碰自赔”处理机制:

  一、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二、仅涉及车辆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各方车损金额均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内。三、由交通警察认定或当事人根据出险地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有关规定自行协商确定双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四、当事人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

  这位负责人提醒,当事人依据法律法规自行协商处理事故的,应注意记录对方车牌号、被保险人名称、驾驶证号码、联系方式、交强险保险公司等信息,在交警的指导下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要求对方签字确认。

  此外,被保险人机动车在异地出险也同样可以采取这一新机制。

 

  车主如何进行“互碰自赔”?

  ■首先,事故发生后各方车主要立即向自己的保险公司报案;现场处理时,按照出险地有关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相关规定,通知交警处理;或依据有关规定自行协商处理。

  ■保险公司接报案时,如果初步判断可能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应主动告知客户“互碰自赔”的适用条件、处理程序和注意事项。当事人不能确定是否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可就近共同由任一家涉案保险公司进行查勘估损。经一方保险公司查勘后按照“互碰自赔”方式处理的,未参与查勘的另一方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认可。

  ■未参与查勘的保险公司事后发现不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可以向查勘公司或当地行业协会反映,但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按原有流程处理。

  ■对于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未及时报案的,保险公司对于存在疑点的案件,可勘验对方车辆,核实事故情况。符合“互碰自赔”的,各方车主凭交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等单证,直接到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

  ■办法规定,任何一方损失金额超过2000元的,不适用“互碰自赔”方式,按一般赔案处理。即对三者车辆损失2000元以内部分,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他损失在商业险项下按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2013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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