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强险的垫付、免责范围

 所属分类:  2013-7-9 20:30:48    加入收藏

  1.垫付:根据保监会统一交强险条款第9条规定,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在实际处理之中,保险公司一般是在收到交警部门的通知后,可以先行垫付抢救费用。如果是被保险人无责的情况,则只垫付1000元医药费。作为事故伤者,可在紧急情况下,请求交通部门向保险公司发出上述通知,以及时取得抢救费用。

 

  2.免赔,根据交强险条款第10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上述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对于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事故、投保车辆的财产损失、间接损失、诉讼仲裁费用等,在交强险范围内是免赔的。对于本车的乘客人身损失,交强险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车投保了乘客险,则按商业险条款和程序进行赔偿,本车乘客不能对本车保险公司主张交强险索赔。

  在诉讼中,原告往往在诉状的诉讼请求中主张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的连带赔偿责任,但根据上述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是不负赔偿责任的。

 

  被保险人(不含港、澳、台地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4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

  5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2013年6月16日

聊聊第三者责任险与交强险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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