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单证与标志丢失或损毁,怎么办?补办手续是什么?
根据《保险法》索赔处理时限要求,在第五节“赔偿处理”中第二条“赔偿时限”做了相应的调整,实际操作中,应特别注意对本条第三款“赔偿保险金时限”的要求:
(一)保险责任核定时限。对涉及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1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涉及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二)拒赔通知时限。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或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赔偿保险金时限。
1、对属于保险责任在2000元以下的仅涉及财产损失赔偿案件,被保险人索赔单证齐全的,保险公司应在当日给付保险金。
2、对属于保险责任在10000元以下的人身伤亡赔偿案件,被保险人索赔单证齐全的,保险公司应当在3日内给付保险金。
3、对属于保险责任在50000元以下的人身伤亡赔偿案件,被保险人索赔单证齐全的,保险公司应当5日内给付保险金。
4、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交强险赔偿案件,被保险人索赔单证齐全的,保险公司应当在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不超过7日内给付保险金。
(四)先予支付保险金承诺。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2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一、问:
投保交强险实务规定要提供行驶证和驾驶证;对于单位车辆,驾驶人员不固定,驾驶证应该提供谁的?实际操作中随意提供一个驾驶证的可能性极大。而且有些个人车本人并非实际车辆使用人,本人无驾驶证,投保时该如何解决?
答:
机动车在投保交强险时,对是否提供驾驶证不做强制性要求。其他商业车险是否提供,由公司自主决定。
二、问:
交强险实务规定:“已生效的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发生损毁或者遗失时,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所有人应向保险公司申请补办。保险公司在收到补办申请及报失认定证明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被保险人申请的审核,并补发相应的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什么是报失认定证明,具体指什么?
答:
为便于操作,不再要求提供报失认定证明,投保人只需提交书面补办申请。
三、问:
如何对丢失或损毁的保险单和保险标志进行管理。如果保户的交强险单证与标志丢失或损毁,怎么办?补办手续是什么?
答:
交强险单证和标志的补办问题:
1、被保险机动车的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发生损毁或者遗失,投保人向承保公司申请补办的,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补办申请。
补办申请中应包含机动车的号牌号码、发动机号、投保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还需说明损毁或者遗失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的类型,损毁或者遗失的原因。如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在补办申请中加盖公章。
2、保险公司在收到补办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被保险人申请的审核,并补发相应的交强险单证、交强险标志。
补办交强险保险单、定额保险单的,保险公司应审核申请人提供的信息。
补办交强险批单和交强险标志的,申请人应提供交强险保险单或定额保险单正本。补办内置型交强险标志时,保险公司应对机动车原交强险标志贴放处进行审验,检查原标志是否损毁或遗失。
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因损毁而申请补办的,保险公司应要求申请人提供损毁的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申请人确实无法提供的,应向保险公司书面说明情况并签字确认,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3、保险公司补发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时,重新打印的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应与原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的内容一致。
4、对原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应在计算机系统内作“作废”处理。作废的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的印刷流水号码应能通过计算机系统查询。
交强险保单、标志、保险公司补办不应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