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9版)
![](/imgs/arrd.gif)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及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2009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9版)
三 垫付和追偿
1、抢救费用垫付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1)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2)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
(3)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
(4)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2、垫付标准
(1)按照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抢救地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
(2)被抢救人数多于一人且在不同医院救治的,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按人数进行均摊;也可以根据医院和交警的意见,在限额内酌情调整。
3、垫付方式
自收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书面垫付通知、伤者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之日起,及时向抢救受害人的医院出具《承诺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或将垫付款项划转至抢救医院在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不进行现金垫付。
4、追偿
对于所有垫付的案件,保险人垫付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追偿收入在扣减相关法律费用(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追偿费用后,全额冲减垫付款。
四 抢救费用支付
1、抢救费用支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接到交警部门签署的书面支付通知书;
(2).属于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内;
(3).受害人被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医院提供了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费用明细清单;
(4).抢救所用药品、检查费用等必须与本次事故有关,并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
2、不予支付抢救费用的情况
(1).事故不构成保险责任,如受害人的故意行为等;
(2).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1] 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的;
[2] 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3] 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3).非抢救费用或抢救费用不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费用;
(4).非本次事故交强险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3、抢救费用的支付流程
[1] 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抢救费用支付的书面通知后,及时核实承保、事故情况,在1个工作日之内出具《承诺支付/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交被保险人送至伤者抢救所在医院,并提供医院接受支付抢救费的划转帐户的开户行及帐号。
[2] 对伤者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进行审核。
[3]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及时将款项划至救治医院指定帐户:
<1.>抢救费用总额达到或超过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2>.抢救过程结束。
抢救费用不得进行现金支付。
(4)向医院出具《交强险抢救费用支付/垫付说明书》。
支付标准参照本实务第三节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五 赔偿处理
1、赔偿原则
(1)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交强险条款规定的分项责任限额为限。
在上述损害赔偿责任中,被保险人未向受害人赔偿的部分,不得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2)被保险人书面请求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的,保险人应向第三者(受害人)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未书面请求保险人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且接保险人通知后,无故不履行赔偿义务超过15日的,保险人有权就第三者(受害人)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3)交强险的案件应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立案、分开记录、分开结案。
(4)道路交通事故肇事方(被保险人)、受害人等对交强险赔偿以上部分存在争议的,不影响其及时获得交强险的赔偿。道路交通事故肇事方(被保险人)、受害人等对交强险某分项责任赔偿存在在争议的,不影响其及时获得交强险其他分项责任的赔偿。
2、赔偿时限
(1)保险责任核定时限。对涉及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1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涉及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2)拒赔通知时限。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或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3)赔偿保险金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