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买了商业保险,可以不买交强险吗?
目前现行的商业三者险是按照自愿原则由投保人选择购买。但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主都应当投保交强险。
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车主如未投保交强险,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车主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两倍罚款。
用车险的人很多,了解车险的人很少。
交强险
不买不能上路 最高赔付12.2万元
这个险种,大家都不陌生。“交强险?知道,不买车不能上路,干吗用就不知道了。”
交强险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虽然“强制”但不“无理”。
交强险大有用处。赵丽介绍,交强险不只是新车上牌照、旧车年审时必需,在发生交通意外时,先是交强险事故赔付,再用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等补充赔付。
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交强险最高可赔付财产2000元、医疗住院1万元和人身伤亡11万元。
不买保险就上路 后果很严重
不按规定续投交强险,处罚1900元
10日,广西高速交警五大队作出决定,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车主沈某,处以最低保费双倍的罚款——1900元。据介绍,这已经是该大队今年里第二次对未投保交强险车主处以双倍保费的罚款。
2日,沈某驾驶一辆小型汽车到泉南高速南宁收费站被五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车的交强险已于2011年9月过期,当即将车暂扣。经过民警调查发现,该车购买不到两年,属于2年年审一次的新车,车主认为自己已有十多年驾驶经验,只要小心点儿,应该不会出什么大问题。于是,抱着侥幸心理的他,打算在明年车辆年审时再购买,这样就可以省下一年的保险费了,无奈刚过完年,就被交警查获了。民警当即扣留了机动车并责令其立即补办交强险,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脱保”出行发生事故,只能买单认栽
2012年1月,广西高速交警五大队事故处理室里,民警正在对一起交通事故进行调解,当事人陈某听了民警陈述后大为不解,“我没有续买保险是事实,可这是两回事,为何要让我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他负主要责任,还要我赔偿他那么多……”,看着陈某一脸的委屈、不解与无奈,民警拿出相关法律法规跟他进行了详细的解释,陈某听后,长叹一声,苦笑着说:“没想到没交千把块钱的保险费,换来的是几万块的赔偿款,我认栽!”
按照情理,也许陈某很冤,但法律是无情的。2011年10月7日,陈某驾驶车辆行驶至泉南高速柳南段1450KM处时因紧急变更车道被黄某驾驶的车辆追尾撞上,造成二车受损,黄某车上乘客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民警认定由后车驾驶员黄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客李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受伤乘客被送至南宁市医院救治,住院47天开支医疗费8万余元。伤者治疗终结后,双方当事人来到五大队进行赔偿调解,黄某驾驶的小轿车属于购买的新车,无牌照,购买保险距事发时间未达24小时,保险无效。而陈某所驾驶的小轿车所购买的交强险事发时已脱保一个多月。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陈某应先行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超过部分再由双方按照主、次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车辆维修保管共计10万余元,应由陈某先行赔付5万元,超过的部分即5万余元,再由陈某赔偿30%即1万5千元,其余损失由黄某自负。最后,双方经过交警的调解后达成协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上路行驶应当按时购买,这是每一位驾驶员应尽的义务,做一个守法的公民,于人于己均有利无害,否则,付出的代价是非常惨重的。
201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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