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财产保险车强险的基本意义

 所属分类:  2013-7-10 22:41:17    加入收藏
 

 根据保监发[2009]50 号《关于做好2008 会计年度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审计和信息批露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公司基于截至2010年12月31日数据,对起保日期自2006 年7 月1 日至2010 年12 月31 日的交强险业务进行保单年度精算评估。

  保单年度是指根据保险合同的起保日期,将保单和赔案信息进行汇总和整理。

  最终赔付率是衡量保单最终赔付成本与保费收入对应关系的系数。上表显示,交强险最终赔付率存在明显的上升趋势。影响最终赔付率的主要因素有出险频率、案均赔款以及单均保费,单均保费的下降、出险频率及案均赔款的上涨均会造成赔付率的上升。

  1、单均保费

  交强险单均保费呈现逐渐下降趋势,主要是受到2008年2月费率下调和2007年7月开始实施的费率浮动办法的影响。其中费率浮动办法的实施对2007下半年、2008上半年、2008下半年、2009上半年、2009下半年、2010上半年和2010下半年单均保费的影响分别为-6.6%、-7.5%、-11.4%、-12.3%、-14.9%、-14.6%和-14.3%。

  2、出险频率

  交强险出险频率除了刚开始实施的2006年下半年较低外,其他各期交强险出险频率都比较平稳,2010年比2009年略微下降。

  3、案均赔款

  案均赔款在2008年2月交强险限额调整后,呈现明显上升趋势。

  (二)2011年交强险赔付成本趋势分析

  随着赔偿标准的逐年提高以及零配件价格等维修成本的上升,交强险的赔付成本包括人伤、物损的赔付成本均将会不断上升;另外,交强险救助基金的提取使交强险费率充足率进一步下降,2011年交强险的保费充足性将面临更严峻考验。

  (三)精算方法

  本报告对赔付趋势的判断主要采用链梯法、Bornhuetter-Ferguson(简称 "BF")法、赔付率法、案均赔款法等精算方法。

  (四)评估结果的依据和局限性

  报告采用的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完全依赖于公司目前业务经营数据,从目前来看,公司认为在评估交强险未决赔款准备金过程中还存在几个不确定性:如对交强险赔付规律的把握、对交强险赔付成本上升趋势的把握等。由于存在上述不确定性,因此未来的赔付情况可能与报告中评估结果有差异,报告中公司对交强险评估的结果是基于现有数据条件下的最佳估计。

 人民财产保险车强险的定义

  第四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2013年7月14日

车身划痕险条款解读
    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已投保车辆损失保险的家庭自用或非营业用、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9座以下的客车。 第二条 保险责任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5000元。 第五条 赔偿处理 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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