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违章驾车致三人死亡案的车险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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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11 19: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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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6月5日,.陈某(男,19岁,农民)无照驾驶
本田125型两轮摩托车载另外两人回家。途中,因3人均未戴头盔并超速行驶,交通警察吴某在路边伸手示意陈某停车。陈某明知自己
违章,为逃避检查而未停车,继续向前行驶。行至前方交通指岗台时,又有两名交通警察发现了陈某的超载等违章行为,遂伸手示意并呼喊陈某停车检查,陈某却置之不理,仍超速向前行驶。两名交通警察立即用无线对讲机告知前方交通指挥台值勤交通警察易某等人。易某等人便在前方交通指挥台一带拦截驾驶摩托车的陈某。开始时,陈某驾驶摩托车在慢车道上行驶,但见交警易某在慢车道上示意其停车检查后,为逃避检查,即快速驶人快车道。此时,陈某驾驶的摩托车距交瞥易某只有约30米。交警易某见陈某不减速停车,便横向进人快车道,并站在中心分道线中间伸手示意陈某停车。陈某不但不听,又再次往左打方向盘,将摩托车驶过中间分道线而进人逆行线快车道内,企图绕过交警继续前行逃避检查。这时,恰好逆行线的快车道内迎面驶来一辆后三轮摩托车。陈某见状怕与该车相撞,慌忙向右拐,以每小时50-60公里的速度驶近中间分道线,将在中间分道线的交普易某挂倒并拖带出去13米,致易某后枕部颅骨骨折,当即死亡。陈某驾驶的摩托车在挂倒交替易某后,失去平衡倒地滑行21.8米,将乘坐在其后面的唐某首先摔下车,致使唐某头部撞到地面上,造成颅骨骨折,脑组织挫伤而当即死亡。乘坐在陈某后面的林某与陈某也被摔下车。与此同时,逆行线内迎面驶来的后三轮摩托车驾驶员见陈某的摩托车滑到其正在行驶的快车道内,即向右打方向盘想从快车道驶人慢车道,但因情况突然,避让不及,左后轮从被陈某甩下摩托车的林某腹部压过,致林某肝、肾、肠等组织严重挫伤,并大出血而死亡。被告人陈某亦受轻伤。由于陈某的违章驾驶,造成了3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审判〕
对陈某的行为,检察机关以无证驾车超速行驶的危险方法致人死亡罪起诉。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是:陈某实施了无证驾驶摩托车、不戴头盔、超载、超速等四种违章行为,随时都有发生危险的可能,交通普察正是为了防止发生事故,才多次示意陈某停车检查。而陈某为了逃避检查,连续三次闯关,其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一名值勤交警和其他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具有公共危险性。因此,对陈某的行为应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种意见是定间接故意杀人罪。理由是:陈某在第三次被交警易某拦截时,仍不停车,将车驶人逆行线,当发现逆行线内迎面驶来车辆时,怕与车辆相撞,但又不减速、不刹车,而将车驶向站在中心线的交警易某,虽然不是要杀死易某,但对易某的生命安全采取了放任态度,客观上也造成了易某死亡的后果。因此,对陈某的行为应定间接故意杀人罪。
第三种意见是定交通肇事罪。理由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在客观上均具有公共危险性,都危害着公共安全,但两罪在主观方面存在着差别。前者对于危害后果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而后者则是出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但轻信够避免。本案中的陈某并不是要故意用车将交警易某轧死,当交警易某在中心线处示意其停车时,其已将车驶人逆行线,碰巧,逆行线内迎面驶来了一辆后三轮摩托车。陈某为了不使两车相撞,而向右偏方向行驶,轻信不会撞到易某,结果其驾驶的摩托车右侧突出部位将交瞥易某挂倒摔地被撞死亡。对易某的死亡,其主观上仍然是一种过于自信的过失。因此,对于陈某的行为,主张定交通肇事罪。
人民法院最后对陈某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评析〕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9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和第51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及其他相关规定,被告人陈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2013年5月13日
阳光车险“闪赔”是否延时由谁来鉴定引起市场关注 记者还从阳光产险内部了解到,为了推“闪赔”服务,阳光产险从今年5月份便对这一服务标准进行试运行,24小时赔付时效达成率达到90%以上。
关于自罚问题,罗海平介绍,以银行活期存款的100倍来算。也就是说,以目前银行活期利率0.5%来算,5000元赔付上限延时一天结案,阳光产险将补赔客户约6.85元(5000×0.5%÷365×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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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三责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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