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的单、证如何管理
保险单、证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凭证,也是保险公司进行业务管理与统计分析的依据。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特点之一就是保险合同的数一ht较大,且应用的单、证种类较多,所以,单、证的管理工作显得十分重要。在以往的经营过程中曾经出现了一些单、证方面的问题,包括出现过假冒的保险单、证,给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负面的和消极的影响。为此,中国保监会为防范机动车辆保险经营风险,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机动车辆保险单、证的管理,制定了《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2年4月1日开始执行。这一办法的实施对于规范市场,防止违规和不法经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保险公司强化对保险单、证的管理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根据单、证的管理形式,机动车辆保险单、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中国保监会监制的单、证,包括保险单、批单;另一类是非监制单、证,包括投保单、保险证等。根据
《办法》的规定:监制单、证除印制《办法》第四、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外,各保险公司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监制单证的其他内容和格式。监制单、证的格式和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将监制单、证样本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变更了内容和格式的监制单、证使用前,应将监制单、证样本向中国保监会分支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对于非监制单、证,巾国保监会没有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由各保险公司自行印制、使用和管理。
1.空白单、证的管理
空白单、证的管理分为对空白监制单、证的管理和空白非监制单、证的管理,其中对空白监制单、证的管理是单、证管理工作的核心。
(1)空白监制单、证的管理。空白监制单、证的管理贯穿于单、证的印制、领用、销毁和盘点等各个环节,在管理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各个环节之问的相互衔接,强化有关人员的责任,切实加强管理工作。
①空白监制单、证的印制。单、证的印制是单、证管理的初始和基础,应当注意加强对空白监制单、证印制的管理。首先,根据《办法》的规定:各保险公司应在中国保监会认定资格的印刷企业中自行选择印刷企业印制监制单、证。其次,对于付印的清样应认真核对,防止出现错误,同时,应对单、证进行统一的编号,以便对单、证进行集中管理。第三,在印制之后应进行严格的验收和交接,已经验收合格的单、证,应立即移交单、证仓库。
②空白监制单、证的领用。应建立单、证的领用制度,包括领用单、证的审批,领用单、证的登记,单、证的核销和单、证的注销。
领用单、证的审批制度是指业务部门在需要领用单、证时,应按照一定的程序申请和审批,单、证仓库的管理人员按照审批发放单、证;领用单、证的登记制度是指单、证仓库应建立严格的进出仓制度,建立登记簿以便对单、证的发放进行管,在登记簿上对每一次领用的单、证的名称、数量、号码、经办人进行记录;单、证的核销制度是指将验收进人仓库的单、证的编号进行统一的管理,对领用的单、证进行核销,跟踪相应编号单、证的去向,并配合业务管理部门对单、证的使用进行管理;单、证的注销制度是指对遗失或作废的单、证应予以注销登记。单、证的遗失注销应在单、证领用注销登记表中登记,并自发现之H起五个工作日内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的单、证,加盖作废章,在单、证领用注销登记表上注明,并按照有关规定归档。
③空白监制单、证的销毁。对各种过期不能使用或停止使用的空白监制单、证,由领用单位有关部门统一回收,做销号登记,报上级审批后,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④空白监制单、证的盘点。要定期对空白监制单、证进行盘点,做到登记簿库存数与实物库存数相符,如不符时要查找原因,并即时予以纠正。
(2)空白非监制单、证的管理。对于空自非监制单、证的管理可以参照空白监制单、证的管理执行,也可以自行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