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退还机动车辆的保险费的方法

 所属分类:  2013-7-12 20:52:37    加入收藏

     (一)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

     险合同。”第三十八条还规定:“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根据国家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自2000年4月1H起执行的《机动车保险费率规章》规定,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生效后,且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则保险人应按照下列方式计算日费率,收取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合同解除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旧费率”即指日保险费。具体计算公式如下:退还保险费=实收保险费应收年保险费X已了责任天数保险天数

     二实收保险费一已了责任天数x日保险费

     根据保险合同已了责任期的不同,计算已了贵任日保险费有A, B两种不同方法。

     1.保险合同有效期(特指保险合同已了责任期)不足或等于8个月时,日保险费计算如下:日保险费(八)=年保险费/300.保险合同有效期(特指保险合同己了责任期)超过8个月且不足一年时,日保险费计算如下:日保险费(B)=年保险费/365

     (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特别约定外,保险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获取部分保险赔偿后一个月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则保险人应当根据保险合同有效期的长短,按第(一)项所列方式计算日费率,并将保险金额扣除保险赔款和免赔金额后的未了责任部分的剩余保险费退还被保险人。

     (三)被保险人在单独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时,因保险车辆发生灭失,且保险人未支付任何保险赔偿情况下,保险人应按年费率的1/365计算日费率,并退还未了保险贵任部分的保险费。

     (四)因保险赔偿致使保险合同终止时,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2013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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