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索赔要注意哪些事项

 所属分类:  2013-7-12 23:41:57    加入收藏
 一、未经保险公司认可不要擅自修复受损保险车辆

     不要未经保险公司检查,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就对受损保险车辆或第三者财产进行修复。

     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保险机动车辆因保险事故损坏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公司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川。否则,保险公司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在实际生活中,一些保险.车辆的被保险人认为先将受损车辆或财产送至修理厂修复后,再向保险公司索赔,不仅可以缩短时间,而且也方便,其实这是违反保险合同的错误行为。因为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的查勘定损是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工作环节,最终要由保险公司来支付赔款,没有保险公司的检验、定损、确定修理项目、费用与方式,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的自行定损、确定修理等行为,保险公司都将不予承认,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二、被保险人不要对第三者自行承诺戴支付赔偿金额

     按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未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在机动车辆保险事故中,不能因为参加了机动车辆保险.在涉及到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的保险事故中.就对第三者损失金额中的不合理赔偿要求或明显带有敲诈勒索性质的赔偿要求自行承诺支付,被保险人应据理力争.承担自己应承担的事故损失赔偿部分,不能应允第三者的不合理要求,否则保险公司将有权重新核定或拒赔。

     另外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三、代位追偿注意事项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在保险公司行使代位追偿权利时,被保险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问题:

     (1)保险公司代位追偿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赔款。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利的产生是由于已经向被保险人支付了赔款,因此保险公司代位追偿的金额以其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的金额为限,即保险公司只能在已经支付赔款的范围内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如果保险公司因代位追偿权利的行使而获得的赔偿大于其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赔款,则超过部分的赔偿应还给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能因行使代位追偿权而获利。

     (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否则被保险人可能会得到多于实际损失的赔款而违背了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

     (3)如果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款少于实际损失,即使保险公司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也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即被保险人仍可以就其实际损失与从保险公司所获赔偿的差额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4)保险公司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需要被保险人的协助。当第三者造成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作为当事人和受害者掌握有关情况,持有有关证据和文件。因此,在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公司不能行使代位清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公司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5)保险公司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时,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以外,保险公司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因为如果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会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获得的赔款又回到保险公司手中,那么被保险人实际上就没有获得保险保障。

     (6)保险公司赔偿前被保险人不得放弃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的权利产生于其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之时。在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之前,并不具有代位追偿的权利,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属于被保险人。由于民事权是可以放弃的,所以,此时若被保险人放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是可以发生法律效力的,只是必将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因为被保险人已放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已不可能再向保险公司转让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7)保险公司赔偿后被保险人不得放弃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自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之日起,无论被保险人在形式上是否向保险公司转让其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在法律上都已取得代位追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公司赔款金额以内的部分应归属于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无权处理。所以,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后,如果被保险人未经保险公司的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四、索赔时不要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行为

     被保险人如发生上述行为,保险公司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拒赔或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被保险人还有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另外,我国《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公司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3年7月5日

盘点三责险和交强险的异同
    王先生对第三方责任险和交强险一直都分不清,在他看来交强险和三责险的赔偿范围都是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从二者定义的范围上来看,两个险种的确很相似,那么它们到底有什么区别呢?   区别第三责任险交强险首先要从它们的定义入手,什么是交强险,实行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交强险负有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查看全文>>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7-2011 qc18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汽车江湖网 版权所有
汽车江湖网 qc188.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127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