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被保险人索赔的流程
保险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一般要经过下列程序:
一、出险通知
被保险人的保险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及时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这是因为保险机动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后,越早进行调查,越容易掌握事故的真实原因、过程和后果,有利于尽快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出险后在抢救伤者和避免损失扩一大的前提下,尽童保护好第一现场,为交通警察确定事故责任提供原始资料。在第一时间内向交警队报案,一般是拨打全国统一电话122报案,也可以向当地交警队报案,报告清楚时间、地点、车牌号码等事故相关情况,等候交警队进行事故处理。
在向交警队报案的同时,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除不可抗拒力外,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向保险公司报案的形式一般有电话报案、上门报案、传真方式报案、其他方式报案。其中,由于电话报案方式快捷方便,是最常用的报案方式,各保险公司也提供了报案电话,如人保的95518,太保的95510,平保的95511。报案时保险公司会主要询问保险单号码、被保险人姓名、牌照号码、车型、出险时间、出险地点、出险原因、驾驶员姓名、事故原因类型、事故经过、受损情况、报案人姓名、联系电话及方式等情况,同时询问是否涉及第三方车辆,如果涉及,则询问第三方车辆的车型、车牌号码等信息。
二、采取合理的施救措施
机动车辆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履行施救义务,尽M减少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这样作既符合被保险人的利益,也符合保险公司的利益。因此,在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该进行积极抢救,对受损财产进行整理、恢复,采取各种必要措施,减少物质损失。对于因被保险人没有尽到施救的义务而使保险标的的损失扩大的,保险公司对损失扩大的部分不负赔偿责任。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保险人如果收到保险公司有关采取防止或减少损失的合理措施的特别通知,.应当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处理。
保险公司对合理的施救费用承担补偿义务,即被保险人为了抢救以及保护、整理保险财产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公司负担。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支出的合理施救费用的补偿,应当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以外,但补偿的最高限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因此,必要、合理的施救措施的采用,一方面有保险公司对施救费用的补偿保证;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减少社会财富和自然资源的损失,同时对被保险人来说,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也可以减少由于免赔率的规定而需由自己承担的那部分损失。
三、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的查勘工作
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员到达出险现场后会调查事故的原因、过程、后果及损失程度,并通过拍照、记录等手段来掌握第一手材料,而这些材料是判断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以及计算、确定保险赔偿金额的重要依据。如果上述材料不准确,会给判断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和计算、确定保险赔偿金额造成困难。因此,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他们进行现场查勘,提供检验
上的方便,使保险公司能够正确、迅速地进行查勘。
另外,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人保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在保险人义务一章中规定,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这对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提出时限土的要求,而不仅仅对被保险人在报案时间上进行要求,真正做到了对双方的公平,同时能够促使保险公司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被保险人。
四、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作为索赔证据。